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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肉解冻技术规范 NY/T 3524-2019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1年第1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王研究所、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王研究所、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德权、李欣、乔晓玲、徐率莲、白跃宇、田光品、李铮、陈丽、侯成立、孙彦琴、田寒友、王振宇、邹昊、王辰彦、张振民、郑晓春、惠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肉解冻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加工技术要求、标识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肉解冻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0575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NY/T 3224-2018  畜禽屠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NY/T 3224-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冻肉
  在低于-28℃环境下,将肉中心温度降低到-15℃以下,并在-18℃以下的环境中储存的肉。
  [NY/T 3224-2018,定义3.2.3]
  3.2  解冻
  将热量传入冷冻肉使其温度达到冰点以上的过程。
  3.3  解冻肉
  冷冻肉经解冻后的肉。
  3.4  空气解冻
  在常压下,通过控制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和风向对冷冻肉进行解冻的方法。
  3.5  高湿变温解冻
  在空气相对湿度高于90%的条件下,通过间歇变化温度对冷冻肉进行解冻的方法。
  3.6  常压水解冻
  以水为介质,在常压下利用水与冷冻肉间的温差使冷冻肉解冻的方法。
  3.7  微波解冻
  在交变电场的作用下,利用冷冻肉本身的介电性质产生热量进行解冻的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设施设备与卫生管理要求
  应符合GB 12694、GB 14881、GB/T 20575的规定。
  4.2  人员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4.3  冷冻肉要求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且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5℃。
  5  加工技术要求
  5.1  解冻前检查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生产日期是否清晰并确保冷冻肉在保质期内。冷冻肉不应变色,表面不应有冰霜,底面不应有血冰。
  5.2  解冻前处理
  已拆包冷冻肉应按照不同种类、规格分类储放在托盘、货架或其他装置内,设置相应的标识牌,不应直接码放在地面上。
  5.3  解冻
  5.3.1  解冻基本要求
  5.3.1.1  解冻后肉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4℃。
  5.3.1.2  解冻汁液流失率应不高于5%。
  5.3.1.3  解冻肉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2707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3.2  不同解冻方法与要求
  5.3.2.1  空气解冻
  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的规定,静态气流解冻时解冻温度应不高于180℃,流动气体解冻时解冻温度应不高于21℃,空气相对湿度宜为90%以上,风速宜为1m/s~2m/s,解冻时间应不超过24h。
  5.3.2.2  高湿变温解冻
  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的规定。解冻环境内空气相对湿度应高于90%,解冻温度应采用程序变温,肉品表面温度应不高于4C,解冻时间不宜超过12h,解冻汁液流失率应不高于3%。
  5.3.2.3  常压水解冻
  宜带包装进行解冻,解冻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静水解冻时,水的温度应不高于18℃;流水解冻时,温度应不高于21℃。不应在同一水介质中解冻不同畜禽品种的冷冻肉,解冻时间应不超过24h。
  5.3.2.4  微波解冻
  解冻频率应为915MHz或2450MHz,冷冻肉表面不宜有水。
  5.4  暂存
  5.4.1  冷冻肉解冻后应于 0℃~4℃的环境中暂存,暂存时间不宜超过48h。
  5.4.2  不同畜禽品种的解冻肉应避免混放。
  5.4.3  解冻肉应暂存在卫生状况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暂存。
  6  标识和运输要求
  6.1  冷冻肉解冻后进行二次分割,二次分割后的产品在市场销售时,包装上应标明“解冻肉”字样。
  6.2  解冻肉运输应符合 GB 20799和GB 31621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2020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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