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箭、徐宝才、石忠志、姜惠、龚海岩、王敏、李欢、席兴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质量分级的分级原则、分级评定方法、分极评定规则、等级标识及人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肉生产与流通过程中质量分级标准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T 10221 感官分析 术语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NY/T 2113 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编写通则
SB/T 10659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3 术语定义
GB 2707、GB/T 19480、GB/T 102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质量
屠宰加工后畜禽肉的感官特性和/或内在品质和/或规格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3.2 等级
通过外在感官特性和/或内在品质和/或规格特性的判定和/或测定,对畜禽肉品质优劣的划分。
3.3 规格
畜禽肉形状、大小、质量等特性的描述。
3.4 级差
相邻等级畜禽肉间的评价指标值之差。
4 分级原则
4.1 基本原则
4.1.1 待分级的畜禽肉应符合食品安全GB 2707、GB 16869的要求。
4.1.2 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畜禽肉贸易流通需求及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质量分级。
4.1.3 如果不同类别畜禽肉的品质差别较大,应将同一类别的畜禽肉进行质量分级。
4.2 分级指标的确定原则
4.2.1 应选取畜禽肉感官品质和/或内在品质和/或规格作为分级指标。
4.2.2 分级指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畜禽肉的具体特性,选取能真实反映其质量特性的关键指标。
4.2.3 分级指标的确定应结合消费者的需求、畜禽肉贸易流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根据4.1的要求,优先选取促进贸易流通指标。
4.2.4 分级指标应能够被统一、准确地定性和/或定量及解释。
4.2.5 分级指标的指标值应能依据相应的可用于标准规定的评定方法进行快速评定。
4.3 等级数量及指标值的确定原则
4.3.1 等级数量的确定应符合NY/T 2113中的要求,应对消费者的需求、畜禽肉贸易流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求进行详细调查和综合分析后确定,保证各等级都能覆盖适当数量的畜禽肉产品,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等级数量宜为3~5个等级,最低等级的产品数量宜不超过总数的20%。
4.3.2 等级指标值的确定应广泛抽取具有代表性的畜禽肉样品进行指标测定,对指标参数进行统计分析后确定等级指标值、规格和级差,各等级易于区别。难以量化的分级指标值和规格,应明确相应的等级评定标准。
4.3.3 等级数量和等级指标值应经过生产和市场流通的验证后确定。
5 分级评定方法
畜禽肉等级的评定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若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应进行明确和规定。
6 级别判定规则
对各项分级指标做出判定后,以各项分级指标判定后所得最低级为该畜禽肉的等级。
7 等级标识
畜禽肉的等级标识应直观易懂,应使用不使人误解或混淆的标识,并应符合SB/T 10659、NY/T 2113中的有关要求。
8 人员要求
畜禽肉分级人员应具备畜禽肉质量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应经过健康检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2018年12月28日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