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战略发展实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以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格起草。
本标准替代了BD12/T 562-2015,与BD12/T 562-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充分考虑物流基础模数(600mm×400mm)(见4.1.6);
增加了畜禽肉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见5.2.3);
增加了冷藏运输车厢内的温度应先预冷至10℃以下(见6.2.2);
增加了冷冻运输车厢内的温度应先预冷在-3℃以下(见6.2.3);
删除了冷冻畜禽肉品在装卸及运输配送时,货品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冷藏畜禽肉品应保持在4℃以下、冻结点以上(见BD12/T 562-2015的6.7.2)。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北京物流协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商业大学、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彩英、申娜娜、高玉斌、郑广远、唐梅、王晓阔、燕翙江、李长霞、王国丰、林有来、黄少阳、李丛芬、龙冬梅、赵秉正、李海波、段明嘲、林炳禄、张艳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肉及其制品的贮存、运输、展售等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8577-2012 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
GB/T 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DB12/T 3010 冷链物流 冷库技术规范
DB12/T 3011 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DB12/T 3012 冷链物流 温湿度要求与测量方法
DB12/T 3017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冷链物流
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GB/T 28577-2012,定义3.4]
4 包装与标识
4.1 包装
4.1.1 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应进行预包装。
4.1.2 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
4.1.3 内包装应采用质料紧密且能隔绝水汽与油浸的材料。
4.1.4 内包装应完整,且不应使用金属材料钉封或橡皮圈等物来固定包装袋封口;内包装材料薄膜不应重复使用。
4.1.5 畜禽肉的包装盒内应有合适的衬垫,单独包装的分切肉,可无衬垫。
4.1.6 用于畜禽肉外包装的容器,如塑料箱、纸箱等应按照畜禽肉的大小规格设计,并充分考虑物流基础模数(600mm×400mm),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4.1.7 包装材料间应干燥通风,内、外包装分别码放,内包装材料应放于货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4.1.8 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确保畜禽肉在正常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产生变质或遭受外界污染。
4.1.9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1.10 应于15℃以下的作业环境进行包装。
4.2 标识
4.2.1 内包装畜禽肉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且标签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4.2.2 储运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 贮存
5.1 冷库
5.1.1 冷库应符合DB12/T 3010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库在入库前应消毒。
5.2 入库
5.2.1 长期保鲜贮存的畜禽肉应先预冷,达到贮存温度,温度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5.2.2 预冷后的畜禽肉应及时入库。
5.2.3 畜禽肉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5.2.4 入库前应查验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并记录。
5.3 贮存码放
5.3.1 库内码放时应保证空气均匀流通,符合GB/T 30134-2013中6.8的要求。
5.3.2 码放时应按照品种、规格、加工程度分垛码放。
5.3.3 库房内堆码应稳固整齐,不应影响库内的气流循环和畜禽肉进出。
5.3.4 入库后应及时记录货位标签和货位图。
5.3.5 应预留合理出入库通道。
5.3.6 不良的畜禽肉应及时隔离,并进行无害处理。
5.3.7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合码放。
5.4 贮存记录
5.4.1 建立温度及湿度控制方法与基准,进行检查和记录。
5.4.2 应建立库存台账,畜禽肉出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畜禽肉名称、规格、批号、保质期、出入库时间、垛位号、出入库单位、数量等。
5.4.3 每批畜禽肉应有出入库检验记录。
5.4.4 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5.5 出库
5.5.1 出库应按照“保质期先到先出”的原则,并记录。
5.5.2 装载作业区内操作应在符合畜禽肉保存温度或低于15?C以下进行。
5.5.3 出库前应确认批次、数量与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一致,并记录。
6 运输
6.1 运输车辆
6.1.1 车辆应符合DB12/T 3011的规定。
6.1.2 建立制冷设备及车厢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定期保养、检修并记录。
6.1.3 用于输送、装卸的设备及用具应保持清洁。
6.1.4 装载前应检查车辆及运输装备,确认制冷系统和除霜系统运转正常,确认车厢外侧无结露。
6.2 车辆预冷
6.2.1 运输前,车厢应进行预冷处理,使车厢温度达到畜禽肉所要求的运输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2.2 冷藏运输车厢内的温度应先预冷至10℃以下。
6.2.3 冷冻运输车厢内的温度应先预冷至-3℃以下。
6.3 装载
6.3.1 装载作业区的作业时间、冷能消耗、温度及湿度均应有适当控制措施。
6.3.2 待运时,应批次分明、码放整齐、环境清洁、通风良好。
6.3.3 装载作业因故中断,车厢门应及时关闭,且制冷系统应保持运转。
6.3.4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装。
6.4 厢内摆放
6.4.1 运输车厢同一空间不应码放不同温度要求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畜禽肉。
6.4.2 畜禽肉应与运输车厢四壁有适当的空间,并保持码放稳固。
6.4.3 使用保冷箱装运畜禽肉,箱内应放置足够的冷媒。
6.4.4 车厢内畜禽肉码放应按照“先卸后装”与“重下轻上”的原则。
6.5 运输过程
6.5.1 畜禽肉在运输配送时,温度应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6.5.2 运输过程中畜禽肉应防止曝晒、污染。
6.5.3 运输时应保持车厢内温度均匀,每件畜禽肉均可接触到冷空气。
6.5.4 运输配送期间,车厢门开关频率应降至最低。
6.5.5 运输过程中不应打开容器或畜禽肉包装。
6.5.6 运输过程中应连续监测记录车厢内温度,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有警示,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6.6 运输记录
6.6.1 建立温湿度控制方法与基准,并及时、准确记录。
6.6.2 在装卸货前,应测量并记录畜禽肉的温度。
6.6.3 应记录送货与交货状况。
6.6.4 承运方应保存装卸货的时间记录、车厢温度记录、运输配送期间制冷系统的运转时间记录等。
6.6.5 长途运输期间应对畜禽肉温度进行抽检,检测应在低温的环境下进行。
6.7 卸货
6.7.1 卸货作业区的操作应在15℃以下场所进行,并保持畜禽肉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7.2 卸货时应轻搬、轻放,规范操作。
6.7.3 卸货应配备封闭式站台,畜禽肉不应落地,且不应滞留于常温下。
6.7.4 卸货作业因故中断,车厢门应及时关闭,且制冷系统应保持运转。
6.8 交货验收
6.8.1 交货时按照合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对数量和温度进行核对检查。
6.8.2 畜禽肉温度的检测依据DB12/T 3012的规定,或者由货主与承运方、验收人员与承运方共同决定。
6.8.3 查验畜禽肉外观是否因温度影响而产生变化。
6.8.4 应保存畜禽肉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到达目的地后的等待装卸时间记录等。
6.8.5 交货有异议时,应在保证畜禽肉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处理。
6.8.6 畜禽肉验收后,双方做好交接记录。
7 展售
7.1 展售容器
7.1.1 应配备符合展售温湿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温湿度应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2 展售柜内应备有冷风循环系统,货架或隔板应有足够的间隙。
7.1.3 展售柜应具备除霜功能。
7.1.4 展售柜应清楚标注最大装载线。
7.1.5 展售柜应安装温度显示器、温度异常警示器。
7.1.6 展售柜不应设置在通风口、阳光直接照射和热源处。
7.2 展售条件
7.2.1 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应进行预包装,禁止无包装销售。
7.2.2 销售的畜禽肉应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并具有合格证明。
7.2.3 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应符合GB/T 4456要求。
7.2.4 冻结畜禽肉与冷藏畜禽肉应依不同温度条件分开展售。
7.3 展售过程要求
7.3.1 保持环境清洁。
7.3.2 上架时按照“保质期先到先出”的原则合理安排货位。
7.3.3 售价标注操作应在不影响畜禽肉温度的环境下进行。
7.3.4 畜禽肉不应置于低温柜的最大装载线以外的区域。
7.3.5 应准确完整记录展售柜的温度。
7.3.6 展售柜有畜禽肉展售时,不应切断电源;展售柜发生故障或电源中断时,应停止销售,并采用保护措施。
7.3.7 温度检测不应在除霜期间进行,除霜时段应在展售柜上标注。
7.3.8 展售柜温度计应每年至少校准一次,并保存校准记录。
7.3.9 不应销售有解冻现象或外包装袋破裂的畜禽肉。
7.3.10 质量不合格或逾期的畜禽肉应立即下架,并及时处理。
7.3.11 建立畜禽肉召回制度。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2018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