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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技术条件 NY/T 3472-2019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10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奎彪、邢东杰、郭峰、孟翠翠、叶金鹏、窦立功、李培森、未海艳、李贵勇、高胜普、张朝明、孟庆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设计、制造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5226.1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38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22747  食品加工机械 基本概念 卫生要求
  GB/T 27519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1219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
  脱毛后的禽体悬挂在输送线上,完成切肛、开膛、掏膛及同步检验等工序,将内脏与胴体分离的成套自动加工设备。
  3.2  禽体转挂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切爪)转挂机将禽体双腿(爪)从宰杀输送线上准确转挂到掏膛输送线上的禽体数量与禽体总数的比值。
  3.3  切肛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禽体肛门被完整切除并拉出挂在禽体背部的数量与通过切肛机禽体总数量的比值。
  3.4  开膛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被开膛的禽体数量与通过开膛机禽体总数的比值。
  3.5  操作单元
  对单个禽体实施操作的工作机构。
  3.6  内脏包
  掏膛机操作单元从禽体腔内取出的内脏集合。
  3.7  内脏包转挂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从掏膛机转挂到内脏输送线上的内脏包数量与内脏包总数的比值。
  3.8  内脏残留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掏膛后,禽体腔内遗留有完整单个内脏器官(不包括肺)的禽体数量与通过掏膛机禽体总数量的比值。
  3.9  肝脏破损
  在掏膛过程中,肝脏损坏面积大于1/2或碎块长度大于20mm。
  3.10  肝脏破损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禽体在掏膛过程中,肝脏破损的数量与肝脏总数量的比值。
  3.11  肠道破损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掏膛过程中,肠道破损内容物溢出的禽体数量与禽体总数量的比值。
  3.12  嗉囊残留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未完全去除嗦囊的禽体数量与禽体总数的比值(不包含脖根处的嗦皮)。
  3.13  气管残留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未完全去除气管的禽体数量与禽体总数的比值。
  3.14  食管残留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未完全去除食管的禽体数量与禽体总数的比值。
  3.15  肺残留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未完全去除肺的禽体数量与禽体总数的比值。
  3.16  胴体清洗洁净率
  用清水冲洗胴体后,无可见污物的胴体数量与胴体总数的比值。
  4  技术要求
  4.1  掏膛车间
  4.1.1  掏膛车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相关要求,供水应充足,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冷热水系统,冲洗禽体用水的压力应不小于0.3MPa,并设置过滤装置。
  4.1.2  车间净高应符合GB 51219的相关规定。
  4.2  禽体
  在进入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之前,禽体应隔断气管和食管。
  4.3  工序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工序为:(切爪)转挂→切肛→开膛→掏膛→同步检验→(去嗦囊)→(吸肺)→(胴体内外清洗)→卸载,根据自动掏膛生产线的加工能力设置适宜的操作工位。
  4.4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设备配置
  4.4.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应配置下列设备:
  a)切肛机;
  b)开膛机;
  c)掏膛机;
  d)操作单元在线清洗系统;
  e)同步检验装置;
  f)内脏包输送线;
  g)真空系统。
  4.4.2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宜配置下列设备:
  a)预切爪机;
  b)(切爪)转挂机;
  c)腹油去除机;
  d)颈皮去除机;
  e)去嗉囊机;
  f)吸肺机;
  g)胴体内外清洗机;
  h)高压水清洗系统。
  4.5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设备要求
  4.5.1  一般要求
  4.5.1.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 5226.1、GB/T 27519和GB 50168的相关规定。
  4.5.1.2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设备零部件结构与性能、电气、气路、水路、液压、润滑系统等应符合GB/T 27519的相关规定。
  4.5.2  安全卫生要求
  4.5.2.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设备表面、与家禽胴体接触的零部件应符合GB 22747和GB/T 27519的相关要求。
  4.5.2.2  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226.1和GB 50168的相关规定。
  4.5.2.3  悬挂输送线、(切爪)转挂机、掏膛机及同步检验装置的适宜位置应设置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紧急停机装置。
  4.5.2.4  悬挂输送线应设有自动故障停机装置。
  4.5.2.5  应在切肛机、开膛机和掏膛机操作单元与家禽胴体接触部分设有清洗装置。
  4.5.3  功能要求
  4.5.3.1  切肛机、开膛机、掏膛机应有在线调节功能。
  4.5.3.2  掏膛机操作单元应具有内脏包自动夹取、转挂至内脏输送线功能。
  4.5.3.3  掏膛和内脏输送线的吊钩、滑架等器具宜采用多种颜色,颜色数量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输送胴体和内脏包器具颜色数量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4000 4001~8000 8001~10000 10001~13500
器具颜色数量,个 1~2 2~3 ≥3 ≥4
  4.5.4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加工能力
  根据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加工能力范围选择设备的操作单元数量,具体参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设备操作单元数量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1~13500
切肛机操作单元数量,个 8~12 ≥14 ≥16 ≥20 ≥20
开膛机操作单元数量,个 9~12 ≥16 ≥16 ≥16 ≥16
掏膛机操作单元数量,个 9~18 ≥18 ≥20 ≥24 ≥28
  4.5.5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标
  4.5.5.1  白羽肉鸡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标应满足不同加工能力的要求,具体应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白羽肉鸡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标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4000~8000 8001~10000 10001~13500
禽体转挂率,% ≥99 ≥99 ≥99
切肛率,% ≥95 ≥95 ≥95
开膛率,% ≥95 ≥95 ≥95
内脏包转挂率,% ≥90 ≥90 ≥90
肝脏破损率,% ≤8 ≤10 ≤12
内脏残留率,% ≤5 ≤5 ≤5
肠道破损率,% ≤5 ≤5 ≤5
嗉囊残留率,% ≤10 ≤15 ≤15
气管残留率,% ≤10 ≤15 ≤18
食管残留率,% ≤5 ≤12 ≤15
肺残留率,% ≤1 ≤1 ≤1
胴体清洗洁净率,% ≥99 ≥99 ≥99
注:胴体重量范围应符合工艺条件
  4.5.5.2  土杂鸡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标应满足不同加工能力的要求,具体应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土杂鸡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标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4000~8000 8001~10000
母鸡 公鸡 母鸡 公鸡
切肛率,% ≥92 ≥90 ≥92 ≥90
开膛率,% ≥95 ≥94 ≥96 ≥95
肝脏破损率,% ≤10 ≤12 ≤14 ≤18
内脏残留率,% ≤3 ≤5 ≤2 ≤3
肠道破损率,% ≤5 ≤5 ≤5 ≤5
胴体清洗洁净率,% ≥99 ≥99 ≥98 ≥98
  4.5.5.3  鸭鹅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标应满足不同加工能力的要求,具体应达到表5的要求。
  表5  鸭鹅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性能指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2000~3000 3001~4000
樱桃谷鸭(母番鸭) 公番鸭(鹅) 樱桃谷鸭(母番鸭) 公番鸭(鹅)
切肛率,% ≥92 ≥90 ≥92 ≥90
开膛率,% ≥95 ≥94 ≥96 ≥95
肝脏破损率,% ≤12 ≤16 ≤16 ≤20
内脏残留率,% ≤3 ≤5 ≤2 ≤3
肠道破损率,% ≤5 ≤5 ≤5 ≤5
胴体清洗洁净率,% ≥99 ≥99 ≥98 ≥98
  4.5.6  噪声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噪声不应大于85dB(A)。
  4.6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布置
  4.6.1  悬挂输送线布置要求
  4.6.1.1  应确定悬挂输送线吊钩间距、链条长度、驱动装置数量、单台驱动功率及张紧装置数量,具体按表6的要求进行布置。
  表6  悬挂输送线吊钩间距、轨道长度、驱动装置数量级功率
名称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4000~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1~13500
掏膛悬挂输送线 吊钩间距 mm 152~203 152~203 152 152
in 6~8 6~8 6 6
链条长度,m 100~150 180~200 200~230 230~260
驱动装置数量,个 2~3 3 4 4
单台驱动功率,kW 1.5 1.5 2.2 2.2
张紧装置数量,个 ≥1 ≥2 ≥2 ≥2
内脏包悬挂输送线 吊钩间距 mm 203 152~203 152 152
in 6~8 6~8 6 6
链条长度,m 30~50 40~50 50~65 65~80
驱动装置数量,个 1 1 1 1~2
单台驱动功率,kW 1.5 1.5 2.2 2.2
张紧装置数量,个 ≥1 ≥1 ≥1 ≥1
  4.6.1.2  悬挂输送线交叉时,上层的输送线应设置接水装置。
  4.6.1.3  悬挂输送线转弯处,宜设置禽体缓冲导向装置。
  4.6.1.4  采用(切爪)转挂机时,宰杀悬挂输送线与掏膛悬挂输送线应具有独立运行功能和应急禽体卸载装置。
  4.6.1.5  对于悬挂输送线的驱动装置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掏膛悬挂输送线的各驱动装置负荷应均匀匹配;
  b)驱动装置宜布置在标高较高的位置;
  c)宜选择180°形式的驱动装置;
  d)驱动装置宜设置在掏膛机出口处;
  e)采用(切爪)转挂机时,宜在(切爪)转挂机的出端就近布置驱动装置。
  4.6.2  主要设备布置要求
  4.6.2.1  (切爪)转挂机宜布置在掏膛间。
  4.6.2.2  切肛机、开膛机宜并列布置在转挂机之后。
  4.6.2.3  去嗉囊机、吸肺机、胴体内外清洗机宜并列布置在掏膛机之后。
  4.6.2.4  掏膛机宜靠近副产品处理间布置。
  4.6.2.5  各设备间距、与墙或柱的间距参照表7的规定执行。
  表7  各设备间距、与墙或柱的间距
设备名称 与相邻设备间距,m 与墙体间距,m 与柱子间距,m
预切爪机 ≥3.0 ≥1.0 ≥1.0 ≥1.0 ≥0.5 ≥0.5
(切爪)转挂机 ≥3.0 ≥2.0 ≥2.0 ≥1.0 ≥0.5 ≥0.5
切肛机 ≥3.0 ≥1.5 ≥1.2 ≥1.2 ≥1.5 ≥0.5
开膛机 ≥3.0 ≥1.5 ≥1.2 ≥1.2 ≥1.5 ≥0.5
掏膛机 ≥3.0 ≥2.0 ≥2.0 ≥2.0 ≥1.5 ≥1.0
去嗉囊机 ≥3.0 ≥1.5 ≥1.2 ≥1.2 ≥1.0 ≥1.0
吸肺机 ≥3.0 ≥1.5 ≥1.2 ≥1.2 ≥1.5 ≥0.5
胴体内外清洗机 ≥3.0 ≥1.5 ≥1.2 ≥1.2 ≥1.5 ≥1.0
  4.6.2.6  各设备悬挂输送线入口轨道长度参照表8的规定执行。
  表8  各设备悬挂输送线入口轨道长度
设备名称 轨道长度,m
加工能力<8000只/h 加工能力≥8000只/h
预切爪机 ≥2.5 ≥3.0
转挂机 ≥2.5 ≥3.0
切肛机 ≥2.0 ≥2.3
开膛机 ≥2.0 ≥2.3
掏膛机 ≥2.5 ≥2.3
去嗉囊机 ≥2.0 ≥2.3
吸肺机 ≥2.0 ≥2.3
胴体内外清洗机 ≥2.0 ≥2.3
  4.6.3  同步检验装置布置要求
  4.6.3.1  应在掏膛机后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区段长度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同步检验装置区段长度
项目 加工能力,只/h
≤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1~13500
区段长度,m ≥1.0 ≥2.0 ≥2.5 ≥3.0 ≥4.0
  4.6.3.2  同步检验装置布置后,应保持掏膛悬挂输送线与内脏输送线同步运行。
  4.6.3.3  同步检验裝置布置后,应保证悬挂胴体和内脏包全方位展现在检验人员适宜的视觉范围内。
  4.6.3.4  同步检验装置的下方应设置与悬挂输送线同步运行的内脏包输送机。
  4.7  首次空载运行
  4.7.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机械性能应符合GB/T 27519的相关规定。
  4.7.2  在符合空载运行的条件下,悬挂输送线在无联机设备情况下单独正常运行不少于2h。
  4.7.3  在符合空载运行的条件下,各单机设备应逐一空载,正常运行不少于30min。
  4.7.4  在符合空载运行的条件下,各单机设备应联机空载,正常运行不少于4 h。
  4.8  首次负载运行
  4.8.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各单机设备应逐一负载运行,在符合工艺要求的条件下,达到4.5、4.6、4.7的要求。
  4.8.2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各设备应联机负载运行,在符合工艺要求的条件下,达到4.6、4.7、4.8.1的要求。
  4.9  记录
  建立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运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运行和管理的记录。
  5  试验方法
  5.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试验方法按GB/T 27519的规定执行。
  5.2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工作噪声按GB/T 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符合4.5.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出厂检验应按照GB/T 27519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家禽自动拘膛生产线应进行型式检验,按4.5、4.6、4.7、4.8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7.2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安全标志和包装标志应符合GB 2894、GB/T 191的相关规定。
  7.3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包装、产品随机文件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7.4  家禽自动掏膛生产线的各单机适用于公路、铁路运输,装运时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损伤零件。
  7.5  各单机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应注意防潮,避免与酸、碱及农药等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混放,在室外临时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8月1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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