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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猪肉 SB/T 10294—2012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3年第1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腌猪肉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SB/T 10294—1998腌猪肉。
  本标准与SB/T 10294—1998相比主要变化是:
  —增加对原料的要求;
  —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描述;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改变取样方式规定,采用更为合理的GB/T 9695.19的规定;
  —突出了卫生指标要求,把限制的规定列为应符合GB 2730和GB 2760标准的规定;
  —理化指标列出挥发性盐基氮、水分、食盐等主要反映腌肉品质的指标;
  —完善了检验和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浙江金年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皇上皇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康腌腊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里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小来大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致冰、刘永强、王鹏程、庄沛锐、王伟强、严红兵、王建永、刘振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SB/T10294—1998。
  腌猪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猪肉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腌猪肉 salted pork
  以鲜或冻猪肉为原料,配以食盐和(或)其他辅料,经腌制工艺,速冻(或不速冻)制成的生肉制品。
  4  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4.1  猪肉
  应符合GB 9959.1和GB/T 9959.2的规定。
  4.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品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5.3  卫生指标
  5.3.1  过氧化值、酸价、铝、镉、总汞、无机砷应符合GB 2730的规定。
  5.3.2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取样方法
  应按GB/T 9695.19规定的方法取样。
  6.2  外观和感官
  6.2.1  外观、色泽、组织状况  目测、手触鉴别。
  6.2.2  气味
  用竹签插入规定的产品部位,拔出后立即嗅竹签气味。
  6.3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食盐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8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9  酸价
  按GB 2730规定的方法测定。
  6.10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11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12  净含量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产品贮存库随机抽取不少于2 Kg(大于或等于4个独立包装)的腌肉制品。
  7.3  出厂检验
  7.3.1  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7.3.2  检验项目:感官,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值,水分,食盐。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产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5.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2项(含2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7.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8.1  标签和标志
  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预包装和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8.2.2  外包装纸箱应完整牢固。
  8.3  运输
  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速冻腌猪肉应在低于—15℃条件下冷藏运输。不应与污染物、有害物质混运。
  8.4  贮存
  仓库应通风、干燥,不应与有异味物和有害物混存。经分割的腌猪肉宜在0℃~4℃贮存,速冻腌猪肉在应低于—15℃条件下贮存。
  8.5  销售
  销售环境应通风、干燥。分割的腌猪肉宜配有0℃~4℃冷藏柜或低于—15℃的冷冻柜。
  9  召回
  应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8月1日发布,2012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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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腌猪肉 SB/T 1029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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