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场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清表》中写申清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的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原则上依据GB 18596确定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可根据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2.2.2 废气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859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2.3 允许排放量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直接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年许可排放量,明确废水间接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18596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许可排放量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和畜禽养殖存栏量、养殖天数(按365天计)核定,按照公式(2)计算。
Dj=S×Q×Cj×365×10-6 (2)
式中:DJ--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排污单位畜禽常年存栏量,百头(千只)/a,按出栏量统计养殖量的畜种按以下比例折算存栏量:年出栏2头猪=常年存栏1头猪、年出栏5只肉鸡=常年存栏1只肉鸡、年出栏1头肉牛=常年存栏2头肉牛,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折算系数:
Cj--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Q--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m?百头(千只)·d,推荐取值见表4。地方排放标准中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表4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相应的畜奧品种养殖量后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只鸭折算成1只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折算系数。
表4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推荐取值表
种类 | 猪[m³/(百头·d)] | 鸡[m³(千只·d)] | 牛[m³(百头·d)] |
基准排水量取值 | 1.5 | 0.6 | 18.5 |
注: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地方排放标准明确总氮排放限值的,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公式(2)、公式(3)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地方标准未明确总氮排放限值的,按照公式(3)计算。
D=S×P×10-3 (3)
式中:D--排污单位废水总氮年许可排放量,t/a; .
S--排污单位畜禽常年存栏量,头(只)/a,畜禽存出栏量折算方式同公式(2);
P--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量限值,kg/头(只),各类畜禽总氮排放量推荐限值见表5。表5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量限值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相应的畜禽品种养殖量后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只鸭折算成1只鸡(蛋鸭折算成蛋鸡,肉鸭折算成肉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种鹅折算成蛋鸡,肉鹅折算成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换算系数。
表5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量推荐限值表
种类 | 生猪(kg/头) | 牛肉(kg/头) | 奶牛(kg/头) | 蛋鸡(kg/只) | 肉鸡(kg/只) |
排放量限值 | 0.92 | 6.75 | 9.24 | 0.03 | 0.02 |
注:头、只均指存栏数。 |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清材料审核的参考。畜禽养殖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6。
表6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6.2.2 运行管理要求
a)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量、养殖方式等合理确定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参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b)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雨污分流措施。
c)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加强生产节水管理,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宜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
6.3 废气
6.3.1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表7。
表7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排水类别 | 排放去向 | 养殖规模 | 可行技术 |
场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等) | 间接排放 | 大型 | 干清粪+固液分离+厌氧(UASB、CSTR)+好氧(SBR、接触氧化、MBR) |
中型 | 干清粪+固液分离+厌氧(USR、UASB)+好氧(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SBR、接触氧化、MBR) | ||
小型 | 干清粪+固液分离+厌氧(USR)+好氧(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MBR) | ||
直接排放 | 大型 | 干清粪+固液分离+厌氧(UASB、CSTR)+好氧(SBR、接触氧化、MBR)+自然处理(人工湿地、氧化塘) | |
中型 | 干清粪+固液分离+厌氧(USR、UASB)+好氧(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SBR、接触氧化、MBR)+自然处理(人工湿地、氧化塘) | ||
小型 | 干清粪+固液分离+厌氧(USR)+好氧(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MBR)+自然处理(人工湿地、氧化塘) | ||
注:大型养殖规模为存栏大于等于10000头生猪、中型为存栏2000~9999头生猪、小型为存栏500~1999头生猪。其他养殖品种依据存栏量按以下标准折算成生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0只蛋鸡折算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30只鸭折算成1头猪,15只鹅折算成1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折算系数。 |
主要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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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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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栏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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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用益生菌配方饲料; (2)及时清运粪污; (3)向粪便或舍内投(铺)放吸附剂减少臭气的散发; (4)投加或喷洒除臭剂; (5)集中通风排气经处理(喷淋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排放; (6)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由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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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粪污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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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喷洒除臭剂; (2)及时清运固体粪污; (3)采用厌氧或好氧堆肥方式; (4)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由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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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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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喷洒除臭剂; (2)废水处理设施加盖或加罩; (3)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由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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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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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粪污规范还田利用; (2)场区运输道路全硬化、及时清扫、无积灰扬尘、定期洒水抑尘; (3)加强场区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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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运行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恶臭收集系统、除臭系统的工作状态良好。采用物理化学除臭系统时,吸收塔内的吸附剂应定期再生;在使用化学除臭剂过程中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采用生物除臭系统时应定期投加营养物质,保证微生物活性达到设计要求。
6.4 固体粪污管理要求
a)固体粪污外销处理与利用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粪污临时储存设施,储存设施满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具备稳定、合理、正规的粪便外销途径(如有机肥加工厂、农业生产基地等),且有具体的外销合同或协议。
b)固体粪污自身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临时储存设施,储存设施满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还田利用的固体粪污满足GB/T 25246中无害化要求。
3)配套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固体粪污消纳土地,配套消纳土地的具体规模应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中相关规定测算。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申清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清表》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其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包括GB 18596中规定的因子以及总氮。
7.3.2 监测点位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点位包括废水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等。
7.3.2.1 废水外排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
7.3.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为场界。
7.3.2.3 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更好地说清楚自身污染治理及排放状况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3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技术手段包括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两种类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行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鼓励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7.3.4 监测频次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参照表8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
表8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 监测点位 | 污染物控制项目 | 监测频次 |
废气 | 场界 | 臭气浓度 | 年a |
废水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检测b |
总氮、总磷 | 季c |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 | 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HJ 819并结合区域特征确定监测频次 | ||
a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化学需氧量、氨氮原则上需开展自动监测,若地方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c对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控制区,地方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要求。 |
7.4 采样和测定方法
7.4.1 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执行。
7.4.2 手工监测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 494、HJ 495、HJ/T 91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GB/T 14675. HJ/T 55执行。
7.4.3 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状况。
7.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 819、HI/T 373要求,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