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31日以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若干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具体体现在10个方面:
在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支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户)新建、改扩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以及生猪养殖的基础设施、动物疫病防控设施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在贷款贴息方面,主要是延长期限、扩大范围,对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将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
在保险方面,自2019年5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元至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元至600元增加至800元。
在推动粪污处理方面,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2020年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在补贴补助方面,2019年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不超过40元。
在养殖用地方面,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
在禁养区划定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在运输方面,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在抵押贷款方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在农机方面,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针对CPI近几个月涨幅有所扩大,其主要原因仍是结构性的,主要是在非洲猪瘟疫情等影响下,猪肉供应偏紧,猪肉及其替代品价格明显上涨。
“保持物价特别是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在增强供应能力、开展储备调节、保障基本民生等三方面下大力气。
一是增强供应能力,重点是支持生猪养殖能力建设。针对制约生猪生产的粪污处理、规模化养殖等问题,上半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7亿元,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9月份,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2020年拟先行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同时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适当补助;近期,拟先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给予补助。
二是开展储备调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于9月中下旬组织实施了三次共计3万吨中央储备冻猪肉投放,一些地方也陆续投放地方储备冻猪肉,有效稳定了市场情绪,促进了猪肉供应的基本稳定。
三是保障基本民生。年初至今,各地已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约55亿元,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食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针对猪肉价格明显上涨和物价运行的新形势新变化,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特别是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变化的监测预警频次;明年将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给予补助;指导各地认真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和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并根据需要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促进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作出的改进使政策界定更清晰、举措更有力、导向更明确。在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新政还明确,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其中就包括备受关注的生猪养殖。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新定义,即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中也明确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新政的明确,将会为生猪养殖用地提供保障,给社会放出一个信号:生猪养殖政策用地比过去更宽泛,这有利于提振社会资本在投入生猪养殖产业上的信心。但也明确指出,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