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玲、高胜普、尤华、张朝明、杨红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的抽样要求、抽样方法以及样品的包装、标记、保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畜禽及产品抽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NY/T 541-2016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561 动物炭疽诊断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抽样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抽样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4.1.2 抽样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抽样的公正性、真实性。
4.2 人员
4.2.1 抽样人员应廉洁自律、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4.2.2 抽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职责明确,掌握抽样程序和技术要求。
4.2.3 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第一方抽样除外。
4.2.4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出示抽检通知书、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
4.2.5 抽样时,应戴一次性手套,按不同样本的要求进行操作。
4.3 工具、容器和包装
4.3.1 根据所抽样品性质和检验项目的不同,准备适于检验样品要求的工具和容器。微生物检验抽样时,应准备无菌的工具和容器。
4.3.2 工具、容器及包装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无渗漏,不应与样品发生反应,不应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4.4 相关物品准备
抽样前,准备抽样单、封条、记号笔、签字笔、胶带、冷藏箱等抽样相关物品。
4.5 样品要求
抽样时,不应将待抽样品和已抽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液体样品应保持均匀。
5 抽样方法
5.1 尿样的抽取
5.1.1 组批规则
屠宰场中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或同一时段屠宰的畜禽为一检验批。
5.1.2 抽样数量
猪和羊尿样的抽样数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牛尿样的抽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1 猪和羊尿样抽样数量
猪、羊样本总最,头 | 抽样数最,个 |
≤500 | 3 |
501~1000 | 7 |
1001~5000 | 1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15 |
表2 牛尿样抽样数量
牛样本总最,头 | 抽样数最,个 |
≤50 | 5 |
51~100 | 8 |
101~500 | 12 |
>500 | 15 |
5.1.3 抽样
5.1.3.1 宰前抽样
在畜禽安静时,用清洁的一次性杯收集尿液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30mL,并分别密封。其中两份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和留样,另一份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5.1.3.2 宰后抽样
在屠宰线上,取出膀胱,用注射器取尿液约100mL,将其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并分别密封。其中两份由抽样人员带冋用于检验和留样,另一份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5.2 畜禽组织样品的抽取
5.2.1 生产线抽样
5.2.1.1 组批规则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或同一时段屠宰畜禽的组织为一检验批。
5.2.1.2 抽样数量
根据屠宰畜禽数计算抽样个数的方法,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组织样品抽样数量
家畜屠宰景,头(只) | 抽样数,个 | 家禽(羽)、兔(只)屠宰量 | 抽样数,个 |
≤100 | 5 | ≤1000 | 1 |
101~500 | 8 | 1001~5000 | 3 |
501~2000 | 10 | 5001~10000 | 5 |
>2 000 | 15 | >10000 | 8 |
5.2.1.3 —个组织样本的组成
一个组织样本的组成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一个组织样本的组成
畜禽种类 | 组织种类 | |||
肌肉 | 肝 | 肾 | 脂肪 | |
牛、羊、猪 | 300g〜500g | 400g〜500g(取整叶) | 双肾各取1/2(纵切) | 200g(腹脂) |
鸡、鸭、鹅 | 全部胸 | 6只全肝 | 6只双侧全肾 | 6只鸡(鸭、鹅)脂肪 |
兔 | 全部背 | 5只兔全肝 | 5只兔全肾 | 5只兔脂肪 |
5.2.2 冷冻(藏)产品抽样
5.2.2.1 组批规则
以屠宰企业标明的同一批号为同一检验批。
5.2.2.2 抽样数量
5.2.2.2.1 按照批数抽样
以不超过2500件(箱)作为一检验批,按表5的要求抽取每一检验批样本数。每件(箱)抽取一包,每包抽取样品不少于50g,总量应不少于1000g。
表5 检验批的呈与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量,件(箱) | 最少抽样数,件(箱) |
1~25 | 1 |
26~100 | 5 |
101~250 | 10 |
251~500 | 15 |
501~1000 | 17 |
1000~2500 | 20 |
5.2.2.2.2 按照重量抽样
以不超过2500件(箱)作为一检验批,按表6的要求抽取每一检验批样本数,每件抽样量一般为 50g~300g,总量不少于500g。
表6 批货重量与抽样数量
批货重量,kg | 抽样数,件(箱) |
≤50 | 3 |
51~500 | 5 |
501~2000 | 10 |
>2000 | 15 |
5.2.2.3 抽样
5.2.2.3.1 冷藏品
成堆产品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抽取样品。宜在样品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布设采样点,或从样品堆的上、中、下3层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不少于1000g。零散产品或吊挂产品,随机从3片~5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肉混为一份样品,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1000g。
5.2.2.3.2 冷冻品
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3包~5包混合,总量不少于1000g。
5.3 微生物检测样品特殊要求
5.3.1 采样原则
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污染。
5.3.2 采样方案
按照GB 4789.1-2016中3.2.2的规定执行。
5.3.3 采样方法
5.3.3.1 重量法
5.3.3.1.1 鲜肉
用无菌刀具和镊子分别从不同部位的表面和深部切取样品,然后放入无菌容器。若是检验肉品污染情况,取表层样品;若是检验肉品品质情况,应从深部取样。
5.3.3.1.2 冻肉
含小块冷冻肉品的大包装产品,直接取小块肉;大块冷冻肉品可以用无菌小手锯从冻块上锯取样品,或用无菌钻头钻取碎屑状样品,取后放入无菌容器。将样品送达实验室前,样品应处于冷冻状态。样品一旦融化,应保持冷却状态,不应使其再冻。
5.3.3.2 棉拭采样法
检验肉及其制品受污染的程度,一般可用孔板5cm2的金属制规格板压在受检物上,将灭菌棉拭稍沾湿,在孔板5cm2的范围内揩抹多次;然后将孔板规格板移压另一点,用另一个棉拭揩抹。如此共移压揩抹10次,共用10只棉拭,揩抹总面积为50cm2。每只棉拭在揩抹完毕后,应将棉拭头剪断,投入盛有50mL灭菌水三角瓶或试管中,立即送检。检验致病菌时,不必用规格板,用棉拭揩抹可疑部位即可。
5.4 疫病检测样品特殊要求
5.4.1 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
5.4.1.1 先排除后采样的原则
急性死亡的畜禽,怀疑患有炭疽时,应先进行血液抹片镜检,排除炭疽后方可解剖采样。炭疽畜禽的样品采集,按NY/T 561的相关规定执行。
5.4.1.2 尽早采样的原则
采集死亡畜禽的病料,宜于畜禽死亡后2h内采集,最迟不应超过6h。
5.4.1.3 无菌操作的原则
采样过程应注意无菌操作,刀、剪、镊子、器皿、注射器、针头等用具应事先消毒,一套器械与容器只能采集一种病料。
5.4.1.4 生物安全防护的原则
采样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对样品、环境的污染和对采样人员的伤害。
5.4.2 采样前的准备
5.4.2.1 器具
5.4.2.1.1 采样前应准备刀、剪、采样器、广口瓶等器具。
5.4.2.1.2 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5.4.2.2 试剂
根据所采样品的种类和要求,准备不同类型的存放试剂,如PBS缓冲溶液、30%甘油缓冲溶液等。
5.4.2.3 记录和防护材料
应准备采样单、标签、签字笔、记号笔及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
5.4.3 样品采集的一般程序
5.4.3.1 采样方法
根据采样目的、内容和要求.确定样品采集的种类。
5.4.3.2 样品的抽取?
凡用于病原学、病理组织学、血清学、免疫学等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均可参照NY/T 541—2016中第3章的规定执行。
6 样品的包装、标记、保存和运输
6.1 样品包装
6.1.1 采集的样品,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应用橡胶制品)盛放,再放入较大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6.1.2 微生物样品用无菌容器盛装。
6.1.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样品运输包装参照农业部公告第503号的规定执行。
6.2 样品封存和标记
6.2.1 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应在抽样现场进行分装,单独封样。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应同时在封条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每份样本的数量应满足每次进行完整分析的需要。分样时,避免污染或引起检验结果变化的其他因素。
6.2.2 每份样品应在容器外表贴上标签,标签标明样品名、样品编号、样品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等。容器应由抽样人员封口,防止被替换、交叉污染和降解。包装好的样品放入塑料容器后,应用胶带密封, 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应统一。
6.2.3 存放疫病样品的包装袋、塑料盒或铝盒应外贴封条,封条上应有采样人签章,并注明贴封日期,标注放置方向。
6.3 保存和运输
6.3.1 采集的样品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单位。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两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尿样需密封,防止渗漏。
6.3.2 取样后,应立即送检,将样品放入干净容器(如硬纸板箱、塑料泡沫箱)中密封装运,在0℃~4℃条件下48h内送到检验单位。企业自检的样品应及时检验。
6.3.3 尿样取样后应在0℃~4℃条件下保存,运输过程中样品不得超过4℃,时间不超过24h。
6.3.4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
6.3.5 防止在保存和装卸过程中造成污染。
6.3.6 微生物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的数量变化,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
6.3.7 疫病样品特殊要求:
a)应在2℃?6℃条件下运输,血清样品、拭子样品和组织样品可先作暂时冷藏或冷冻处理,然后在保温箱内加冰袋冷藏运输;
b)样品包装后应尽快送往实验室;
c)包装好的疫病样品应置于保温容器中运输,保温容器应密封,防止渗漏。一般使用保温箱或保温瓶,保温容器外贴封条,封条有贴封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注明贴封日期。
6.4 样品交接
检验机构接样时,应由接样人确认样品、清点数量,人库于合适的温度下待检,并填写相关单据,双方签字确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5月7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