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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来源:《肉类机械装备》    2019年第2期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猪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猪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屠宰或肉类加工企业、经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企业或其持股51%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工作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任务的企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并附《提供材料清单》所列材料。企业有两个以上储存冷库的,应分别填写《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并提供《提供材料清单》所列相关材料。
  (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照《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提供材料清单》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然后现场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后,于2019年1月4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商务部。
  (四)商务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五)中央直属冷库直接列入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规模与时机视市场运行情况而定,入选名录库企业未必承担储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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