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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及经验分析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7年第7期
 
内容摘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畜牧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国际上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必须在经营上实行一体化模式。国际上畜牧产业一
  中国加入WTO之后,畜牧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国际上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必须在经营上实行一体化模式。国际上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有多种成熟的模式,虽然各国在一体化的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归纳为: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企业集团三种类型。笔者主要就农牧业发达国家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做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一些经验启示,改善我国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程度较低的现状。
 
  1 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及其类型
 
  1.1 概念分析
  畜牧产业一体化是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主权实体,比如养殖农户、涉农企业、畜牧养殖合作社等通过某种方式逐步结合成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其中,畜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涵盖了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从最初的生产到最终的销售,所有环节都从属于产业一体化经营范畴。由此可见,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在进行畜牧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将畜牧产业涉及的各项工作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的发展链条,从养殖到加工再到分销进行全面统一的管理和调配。在畜牧产业中应用这种一体化经营方式,是对畜牧产业的一种延伸和丰富,将养殖、生产和销售有机融合到一起,增加了畜牧产业生产过程中的商业属性,改善了以往过于分散的经营模式,能够将畜牧产业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一起,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翻倍,还可以促进畜牧产业市场化的早日实现。
 
  1.2 种类分析
  就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应用情况来看,在应用过程中具有多种改进模式,由于各国对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的认识有所不同,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差异性的经营类型。通过对各种类型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企业集团三种类型。
  1)以合作社为主要形态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该种经营模式构成的前提参与人员出于自愿,在自发的情况下形成一种松散的组织结构,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在这一组织中,参与者的权利趋于平等,无论是加入还是退出都没有过多的限制,在利益分配方面也将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这种合作社构建目的在于为参与者谋福利,而不是为合作社本身增加经济收入,社会服务性质较为明显,组织内部的管理人员皆由参与者民主选出,进一步保障了组织经营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并且更易得到参与者的支持。
  2)突出专业行业协会性质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该种经营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针对性较强,仅围绕某一行业或某一体系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与合作社相同,该组织也注重社会服务的实现,对收益盈利方面没有过多的关注。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该组织能够起到代表组织成员表达意愿的作用,可以更好地表达农民的真实需要,帮助参与者获得政府更多的帮助,能够对生产销售活动进行集中管理,扩大产品或者行业在市场中的影响范围。
  3) 以集团形式存在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该种模式是三种类型中规模较大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会与参与者之间形成一种共赢的关系。在该种模式中,普通农户作为生产者,而企业则作为销售者和管理者。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事先与参与者制订出明确的生产计划,并负责给予参与者技术以及生产资料方面的支持,当农户完成基础生产活动后,企业再进行后续的加工、销售等工作,这样既减少了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也强化了企业的生产资源供应,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不断紧密,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强效的保障。
 
  2 国外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举例分析

  国外应用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国家有很多,每一个国家都在应用过程中将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与本国实际情况融合到一起,强化该项经营模式在本国的应用价值。要想对外国成熟的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进行研究,需从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程度较高的国家入手,通过深入系统的分析,从中总结出应用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需要注意的规律和原则。
 
  2.1 美国
  众所周知美国在世界经济上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美国在农业经济方面长期处于超前位置,是发达国家中的典型代表。美国不仅在电子科技方面长期领先,在畜牧产业经营方面也表现突出。就美国产业结构来看,畜牧产业是美国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每年都要对外输送大量的畜牧产品,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市场。而美国之所以会在畜牧产业经营方面取得如此高的成绩,主要是因为美国重视畜牧产业一体化发展,包括在养殖基础设施、科学技术、饲料兽药配套、产品加工、物流运输、市场销售、产品溯源体系等方面寻求多种方式的一体化合作经营,以获得更多市场份额,节约生产成本。在美国,牧场是饲养牲畜的基础单位,其中绝大多数的牧场都由家庭经营,但是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科技程度上都要明显高于我国家庭畜牧业生产。实践证明,美国绝大多数的家庭农场都对合作社极为认可,有的家庭牧场甚至会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这样就可以使得每一个家庭牧场都得到统一化的管理,将生产与销售联系到一起,避免畜牧产业生产与市场之间出现割裂。以家禽养殖为例,美国进行家禽养殖的家庭有很多,其中绝大多数家庭都在合作社的支持下形成了孵化养一条龙的生产方式,养殖户还会与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起合作关系。在合作的过程中,加工销售企业会给养殖户提供设备、饲料等多方面的帮助,而养殖户主要的工作就是达到企业的养殖要求,将合格的肉鸡和鸡蛋出售给合作企业,再由加工销售企业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和分销。
 
  2.2 澳大利亚
  与美国相同,澳大利亚在畜牧产业发展方面一直居于世界前列,将畜牧产品分销到世界各地,是澳大利亚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所以,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畜牧产业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大力倡导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在本国的应用。首先,澳大利亚很早就意识到了经营规范对畜牧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制定了与合作社相关的各项立法,旨在保证合作社运行的合理合法,对广大参与者的利益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其次,澳大利亚目前已经实现了畜牧产业的信息化管理,很多农户在合作社的支持下,开始借助互联网络探寻新的销售渠道,构建出畜牧产品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实践证明,网络销售扩大了澳大利亚畜牧产品的销售范围,并且通过网络与合作社进行联系,也增强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提升了销售、结算的效率。现阶段,很多澳大利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有益之处,积极与农户建立起了合作关系,这为澳大利亚畜牧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推动力量。
 
  2.3 日本
  日本在亚洲各国中经济实体较为突出,是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日本虽然在国土面积方面不占优势,但是由于土地利用集约思想在日本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因此日本仍然在有限的国土范围上建立起了较为先进的畜牧产业经济。以养鸡产业为例,日本在鸡养殖一体化经营上较为灵活,可以通过商社对畜牧业生产进行带动,也可以在农村内部组织农业协会推动畜牧产业的一体化发展。就前者而言,所有的生产销售活动都在商社的控制范围之内,供应链上的所有工作都处于统一的管理之中,无论是孵化还是最终产品的销售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初级生产者的农户仅提供场地和养殖服务,除此之外,包括鸡雏、饲料等全部由商社负责。就后者而言,其没有涉及商社的力量,整个组织内部都由农户组成,因此农协肩负起了加工和销售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农协会组织农户共同投资建立生产加工设施,进而依靠农协完成生产到销售的全部工作。这样做能够减少农户对企业的依赖,降低了企业对农户的盘剥,让农户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得到更多的收益。
 
  3 国外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带给我国的经验启示

  从我国现阶段的畜牧业现状来看,还存在两大矛盾问题: 一是畜牧养殖业还是以千家万户分散养殖、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为市场主导,这种小微型生产经营方式同外部蓬勃发展的大市场之间如何对接融合是个大问题。二是畜牧业的规模生产效率不高,在整个市场经营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如何在技术上、经营上、规模效率上实现突破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国外畜牧业一体化经营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施畜牧业产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是推动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
 
  3.1 搞好一体化组织建设
  通过对几个代表性国家进行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在开展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通过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将合作组织作为一体化经营的关键。虽然每一个国家构建的合作组织有所不同,并且不同合作组织所发挥出的效用也有所差异,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些合作组织都是实现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不可或缺的平台。鉴于此,我国在进行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构建的过程中,也应在农村建立多种合作组织,将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引入畜牧业经营体系,使得我国在进行畜牧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将生产、加工、销售联系到一起,将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的工作融合成统一的整体。当然,合作组织的建设与选择应与合作对象的情况、生产实际等保持良好的适配性。
 
  3.2 注重立法保护
  澳大利亚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实现了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规范性,只有健全的法制法规才是合作一体化最好的保障,这一宝贵经验应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重视,没有健全的法制保驾护航,靠行业协会、靠企业单位、靠养殖户自身的摸索,是很难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当前我国在农业产业一体化合作经营立法方面一直存在很多的疏漏,如果能够在构建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同时,以法律作为保障,就可以对该模式的应用进行合理的引导,规避风险,进而提升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成功概率。
 
  3.3 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当前我国政府对畜牧产业发展影响较小,并且没有针对畜牧产业经营模式给予明确的引导。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该方面确实有不足。推动畜牧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实现畜牧业的现代化建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调节、服务功能,处理好政府、农户、企业、合作组织、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要注意到农户、合作组织、企业之间的不平等性,要尽最大可能降低三者一体化经营过程中的不对称,保证农户能够在合作的过程中获得应得的利益。
 
  3.4 加强一体化经营的扶持推广
  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畜牧业生产企业或组织能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扶持,政府也可以以补贴、预付款等方式把资金投向畜牧业。在美国,政府在农牧业信贷利息补贴上大量投入,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且逐年增加。荷兰、瑞典等国家为养殖户的规模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模式提供担保,以帮助农户可以在相关合作社、私人银行获得农业贷款项目。对于养殖户加入一体化经营的公司,可以以低税或减免税收的方式进行扶持,这样能调动多方的生产合作积极性,有效增加收入,较快集聚资产,更早地完成一体化经营的原始积累。当然,政府的扶持只能是一个引导作用,重点还是需要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竞争,建立稳定紧密的一体化生产经营服务体系。比如在生猪养殖生产经营一体化中,作为农场主来说主要是提高劳动力、养殖技术和养殖场地、设施投入,而一体化中的相关企业则负责向养殖场提供饲料、药品等生产资料,深加工企业则负责收购、屠宰、加工生产和销售等,通过这种一体化合作的形式,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经营风险,形成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模式。
 
  4 小结

  虽然畜牧产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并且我国各地在畜牧经营方面都有着较好的基础,但是就畜牧产业经营模式来看,仍旧保留了大量的传统陋习,无法促进畜牧产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找到更好的发展路径。而外国畜牧产业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则在该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能够与市场经济融合到一起,增加畜牧产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同时畜牧产业的经营方法、经营理念等也随着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出现而有所变革,有效地实现了畜牧产业的创新。因此,我国应将国外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作为一种成功的经验范例,引入我国畜牧产业发展之中,以达到修正我国畜牧产业经营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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