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惠德食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张洪彬、李玉明、沈惠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切肉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把各类肉(冷冻肉或冷鲜肉或肉制品)切制成片或丁或块的工业切肉机(以下简称切肉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
切肉机相邻两次故障之间的平均工作时间,即切肉机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次数的比值为MTBF。
3.2 生产能力
单位时间内,切肉机完成对各类肉(冷冻肉、冷鲜肉或肉制品)切制成相应形状(片或丁或块)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3.3 冷冻肉
将屠宰后的肉先放入-28℃以下的冷库中冻结,使其中心温度低于-15℃,然后在-18℃环境下保藏,并以冻结状态销售的肉。
3.4 冷鲜肉
在0℃~4℃、相对湿度90﹪左右的冷藏环境下,将刚屠宰后的肉放置16h~24h,肌肉组织发生一系列变化(如排酸)的肉。
3.5 肉制品
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调味制作的熟肉制成品或半成品,如香肠、火腿、培根、酱卤肉、烧烤肉等。
4 型号及基本参数
4.1 型号
切肉机型号编制形式应考虑产品结构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 其中,产品主要名称代号用切肉机字母“QR”居首表达, 产品辅助名称代号用工业“G”居第二位表示。原料特征为冷冻肉或冷鲜肉或肉制品,成品特征为片或丁或块。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注:原料特征代号的冷冻肉、冷鲜肉、肉制品分别用LDR、LXR和RZP表示,成品特征代号的片、丁和块分别用P、D和K表示。
4.2 基本参数
切肉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切肉机基本参数
名 称 | 参 数 | 名 称 | 参 数 |
生产能力 kg/h | 150~4000 | 轴承温升 ℃ | ≤35 |
刀辊转速 r/min | 50~2000 | 轴承最高温度 ℃ | ≤75 |
切片厚度 mm | 1~50 | 正常工作噪声 dB(A) | ≤85 |
切丁尺寸(每边)mm | 4~30 |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 600 |
切块厚度 mm | 10~50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切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切肉机应运转平稳可靠,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润滑系统的润滑油应畅通,无渗漏。
5.1.3 切肉机的材料选择和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T 16798和GB 19891的规定。
5.1.4 切肉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其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1.5 需要拆卸清洗的零部件,其拆卸和安装必须简单、方便:不可拆卸的零部件应可直接清洗且洗净效果良好。
5.1.6 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须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外观质量
5.2.1 切肉机的外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不应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和尖角毛刺。
5.2.2 切肉机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洗。
5.3 电气安全
5.3.1 切肉机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电动机应有明显的转向标志,各电器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灵活,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切肉机内的导线不应裸露。
5.3.2 除满足5.3.1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切肉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应符合SB/T 227的要求。
b)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压强度: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似1s时间,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5.4 安全防护
5.4.1 切肉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4.2 切肉机出现异常状况时应报警并停止机器工作。
5.4.3 切肉机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4.4 对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不应因振动而脱落。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0℃~30℃;环境相对湿度为≤85﹪。
6.1.2 试验材料为冷冻肉、冷鲜肉和肉制品。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切肉机外观质量,开机检查和运转检查,并检查相应的技术文件,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切肉机的材质报告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5.1.6的规定。
6.4 空运转试验
每台切肉机装配完成后,机械部分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h,检查切肉机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6.5 切肉质量和生产能力测量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观察切肉质量,测定切片厚度、切丁切块尺寸,记录所需时间,计算生产能力,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6.6 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切肉机的噪声按GB/T 376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不大于85dB(A)。
6.7 电气安全试验
6.7.1 接地装置测量
按SB/T 227的规定测量其接地装置,应符合5.3.2a)的规定。
6.2.2绝缘电阻测量
用绝缘电阻表(兆欧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应符合5.3.2b)的规定。
6.7.3 耐压强度试验
用耐压测试仪按GB 5226.1的规定做耐压试验,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
6.8 安全防护检查
检查切肉机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5.4的规定。
6.9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切肉机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数的比值。即在每两次相邻故障之间的工作时间的平均值,用MTBF表示,见式(1):
MTBF=t/Nf(t)..............................(1)
式中:
t—切肉机的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Nf(t)—切肉机在工作时间内的故障数,单位为次。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切肉机必须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每台切肉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牌应固定在切肉机的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和商标;
——产品名称、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执行标准号;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8.2 包装
8.2.1 切肉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2 切肉机外包装上除有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标注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切肉机应罩上塑料薄膜后装入木质(或纸)包装箱内,切肉机及附件在箱内应牢固固定,适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 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产品。
8.3.3 按包装箱上给定方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切肉机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同仓混放。
8.4.2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切肉机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