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 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鲜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2 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冷冻处理的肉。
2.3 畜、禽副产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
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 |
状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 15 | GB 5009.228 |
3.4 污染物限量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2017年6月23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