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畜产品可追溯机制作为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手段,对于解决生产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强化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国内外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应用现状和信息管理机制研究进展,指出了国内可追溯信息管理的不足,以期为完善我国畜产品可追溯机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畜产品;信息管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指出“可追溯性”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尤其是对非预期效应的监控和标识管理特别有效。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对于解决生产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以及强化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两大层次:一是生产链相关企业对于畜产品生产链信息的可追溯,二是政府或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生产链可追溯信息的监督与管理。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主要包括两种理念:一是以T.Moe为代表的“确定责任”理念,该理念认为可追溯系统旨在高效确定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二是以Golan E.为代表的“信息记录”理念,该理念认为可追溯系统仅在记录生产和供应信息上有帮助。在这两种可追溯理念下,单纯依靠可追溯机制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同时结合生产企业内部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政府部门有效的执法监管才能产生实效。因此,必须实现生产链信息和中央数据库信息的有效管理,实现监管功能。本文阐述了国内外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管理机制现状、不足和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畜产品可追溯机制提供理论参考。
1 国内外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应用现状
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信息数据库系统和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充分运用可追溯过程中的信息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管理。澳大利亚早在1996年就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国家牲畜认证系统”(NLIS),NLIS实现了畜产品从畜牧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跟踪与溯源,从而使其畜产品获得欧盟的认可,其中牛肉对欧出口额居各国之首。受“疯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欧盟认为牛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及销售信息的公开问题应得到重要关注,提出要建立相应的可追溯体制,制定了EC 1760/2000法规(新牛肉标签法规)和EC 178/2002法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将追溯范围扩大到所有食品,并明确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目前,在一些欧美国家,不具可追溯性的食品已被禁止进人市场。日本在英国疯牛病发生后,于2001年起在肉牛生产链和供应链中全面引人强制性的从养殖场到销售点的畜产品可追溯系统,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盒上的牛肉身份号码可以获取其原始生产信息。该畜产品可追溯系统于2002年推广到日本全国的畜牧业。此外,英国的“牛跟踪系统(CTS)”,荷兰的“禽蛋综合质量系统”美国的“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以及加拿大活牛和牛肉制品标识制度,均表明发达国家可追溯管理体系已较为完善。
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起步较晚,2001年上海市在《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追溯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提出国家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和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农业部从2005年率先在农垦系统实施具有全国示范作用的“农产品可追溯”试点工作。2010年商务部和财政部分4批在全国50个城市实施“肉类蔬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此外,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杭州、宁波和成都等几十个城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陆续实施食品可追溯体系。当前,涉及果蔬、水产品、蜂蜜、茶叶、猪肉及其他肉制品、乳制品等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国家标准正在陆续制定,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2 国内外可追溯信息管理机制现状
2.1 生产链可追溯信息管理机制现状与分析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生产链可追溯信息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如在信息采集内容、信息识别的载体以及信息的追溯单元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英国建立的牛跟踪系统,以每头牛为信息追溯单元,耳标为信息识别载体,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牛的出生、死亡和转移的所有信息,如牛品种、出生日期、性别和母系的耳标号码等,转移牛场之间的农场编号等转移信息,以及动物福利、牛只死亡信息等。除了耳标外,每头牛拥有一张牛护照,护照上包括采集的所有信息。美国农业部研究表明,家畜从出生到屠宰只在一个所有者的垂直一体化封闭系统或企业中,以可追溯为目的的家畜个体标识并非必备。而且对于一些疫情疫病传播速度不快或症状不明显的畜禽,追溯单元至出生场即可。
在澳大利亚,每头活牛使用经NLIS认证的耳标或者瘤胃标识球(RFID个体标识)来进行畜体标识,境内的每头牛都要佩带全国统一的电子耳标,耳标中记录牛出生、育肥、免疫、屠宰、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牛迁移到其他地点时,养殖场或屠宰场的射频身份读取设备将读取各环节信息,并会将迁移信息录人NLIS数据库中。
我国大多数畜产品追溯平台基本可以实现单一环节生产信息的追溯。商务部试点建设的“肉类蔬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可以实现从屠宰场(肉类)和批发市场(蔬菜)到流通环节信息的可追溯,但尚不能追溯到肉类和蔬菜生产的全过程。综合来看,我国目前已实施的肉类可追溯体系基本从屠宰场开始追溯,而养殖与宰前环节则主要依赖于查验产地检疫证。个别试点城市在采集养殖环节信息,能够采集到生猪个体信息、屠宰企业信息以及检疫证号等内容,但对饲料使用、饲养环境与疾病防治等养殖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信息较难实现可追溯。蔬菜的追溯难度更大,散装蔬菜流通环节长、个体经营者多,一些蔬菜产品仅可追溯到生产者和零售商等信息,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如农药、化肥等使用情况也难以查询。以成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为例,采集信息仅包括简单的原产地名称、供货商、进货渠道以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2.2 中央数据库可追溯信息管理机制现状与分析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央数据库信息的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第三方机构管理两类。政府管理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澳大利亚NLIS数据库属于国家级数据库,政府管理部门对录人信息按标准进行规范,并对其进行管理与分析,一旦疾病或者疫情爆发,澳大利亚农民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积极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少。英国牛移动服务组织(BCMS)负责牛跟踪系统,该组织是英国农村支付局(RPA)的一部分,牛跟踪系统中所有的数据上传到英国牛移动中央数据库。
第三方机构管理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国家动物监测系统(NAIS)是由美国农业部(USDA)牵头,并联合家畜开发标识小组(USAIP)共同制定并建立的自愿性可追溯系统。该系统旨在能于48h内快速确定所有与外来疫病有直接接触的养殖场和屠宰场等。NAIS数据库中,包括国家养殖场信息库和国家动物记录信息库。
我国对于畜产品追溯数据库平台建设较为滞后,管理以企业或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如锡林郭勒盟羊肉可追溯系统。成都市肉类蔬菜流通体系,由政府相关部门对上传到中央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和利用。
3 在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中随用
CAC指出“可追溯性”是风险管理的关键。ISO31000体系中把风险管理定义为将可预见的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的管理过程,也是建立在成本可控的范围内有效的规避风险的科学管理方法,一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及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
我国许多学者对风险管理的理论及其在食品安全供应链、食品进出口监管、食品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刘为军等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基本理论的研究,指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风险分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的政策选择过程,包括选择实施适当的控制理念以及法规管理措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价、选择评估、执行评估以及监控与回顾4个要素。吴浪对食品供应链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对首先识别和分析供应链上的主要风险因素,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和系统动力学的方法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辨别出影响力最关键的风险因素,以及与其他风险因素的因果关系,从中找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陈胤瑜、罗季阳等研究了进口食品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风险监督管理等,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王晓东运用风险管理原理设计了食品加工对我国加工食品是企业的风险理体系。
20世纪90年代,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就开始基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追溯信息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进行了研究。段韶芬等分析了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包括国内外食品安全档案化管理和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进展,明确指出信息技术应用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将在数据管理、信息跟踪、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蔡佳苗认为,当前我国质检系统汇中的海量质量安全数据只停留在数据录人、查询统计和保存人库等初步的管理层面,数据价值没有得到较好的应用;质量安全信息分散在各个业务系统中,各类数据以点的形式存在,未有效关联起来,未从面的利用数据价值;缺乏数据智能分析等有效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陆昌华提出基于地理信息的数字化监控系统,将流行病学数据库、地理图形数据、非空间应用和空间应用模型等数据和图形信息有机地结合,从而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框架、风险评估与预警决策模型,以实现数据和图形的资源共享。预警系统预期可及时跟踪疫情疫病的蔓延,通过动物疫情疫病流行病学图形分析,提出适宜的防治措施,达到重大动物疫病预警预报的目的。
4 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管理存在的不足和趋势
(1) 缺乏信息流连续性研究,信息链存在中断现象。目前,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分段建设现象,大多仅涉及生产链中的养殖、屠宰加工或流通销售中的某一环节,并未实现生产链的全程可追溯,基本处于可追溯系统建设的第一层面,影响了生产链可追溯信息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另外由于可追溯信息标准与编码缺乏统一性,在分段追溯的前提下,信息的转换与对接也加大了信息链中断的概率。目前国内针对信息流的连续性的研究和应用尚属空白。
(2)缺乏信息采集模式的系统性研究,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差。Elise Golan设定了可追溯系统的3个衡量标准,分别为宽度、深度和准确度。生产链可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可追溯的准确度。局限于产业现状和可追溯机制建设的相对滞后,诸多环节可能影响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企业诚信、信息采集操作人员的素质、企业对商业机密的担心、追溯系统自动化程度低等。生产链可追溯信息的采集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明确。
(3)缺乏信息安全性研究,信息管理以企业或第三方机构为主体。目前,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的管理以企业或第三方机构为主体。由于可追溯系统涉及大量产业信息,其内容具有一定保密性。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管理,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亟需汲取国外该领域管理经验,研究和确定生产链可追溯信息和中央数据库可追溯信息的有效管理机制,实现可追溯信息的安全性。
(4)缺乏统一的信息监管中央数据库,基于中央数据库的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尚未研究和建立。目前,基于监管层面的中央数据库系统尚未完善,部分生产链可追溯信息未能转化为监管信息,不能实现对可追溯信息的有效利用,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追溯机制的实施效果。中央数据库的归属与管理、数据库信息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数据库间的对接、数据库信息的筛选与处理、数据库开放程度等都亟待规范。另外,基于中央数据库的风险交流机制也未完全建立。
5 小结
近年来,国内外对食品可追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食品追溯的定义、激励机制、影响发展的因素、带来的效益、追溯技术以及食品追溯系统的表现等等。Bosona T.认为未来食品可追溯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食品可追溯活动与食品物流活动的集成,数据采集和信息交换标准化,信息流的连续性,可追溯信息与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食品可追溯的改进策略以及食品可追溯的绩效评估框架的发展。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存在的信息中断、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差、信息获取渠道单一、信息管理以企业为主体、缺乏统一的监管数据库等问题,建议我国畜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保障生产链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议畜产品生产链可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对于生产链采集信息进行篡改或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应纳人诚信体系评价并加大惩治力度。
(2)强化生产链采集信息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推进生产链信息可追溯体系信息转换和信息读取的自动化程度,减少可追溯过程的人工干预,提升可追溯信息的连续性,并注重加强信息存储的安全性建设。
(3)健全生产链信息多获取渠道建设。积极应对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快速发展,逐步丰富可追溯系统生产链信息的获取方式和渠道,如通过扫描畜产品条码和二维码、连接移动互联网等方式来查询可追溯信息,改变依赖终端查询机查询信息等较为单一的模式。
(4)逐步建立国家层面的监管数据库。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分品类逐步建立国家层面的可追溯监管数据库,通过监管数据库加强生产链信息的监管,注重监管数据的二次挖掘和再利用,推动生产链可追溯信息转化为监管信息和预警信息,进而完善可追溯信息管理机制,提升畜产品可追溯机制的运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