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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1—2015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6年第7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的通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迁移试验
  在规定条件下,为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组分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
  中的量而进行的试验。
2.2  食品模拟物
  能够接近真实地反映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组分向与之接触的食品中的迁移,具有某 类食品的典型共性,用于模拟食品进行迁移试验的测试介质。
2.3  筛查试验
  为验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的特定迁移量或总迁移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测定总迁移量或残留量估算特定迁移量,以测定残留量估算总迁移量的试验方法。
2.4  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和抽提量
  为验证某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量,采用有科学证据的、测定结果比规定的食品模拟物高的化学溶剂替代油脂类食品模拟物、在规定条件下进行的试验叫化学溶剂替代试验或抽提试验,测得的结果叫抽提量。
2.5  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已经或预期多次使用,并与食品反复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3  基本要求
3.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的测定,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迁移试验。
3.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对于已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制品,应直接检测与之接触的食品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特定迁移量;对于已与食品接触但尚无检测方法或因实验技术原因无法检测特定迁移量的,或尚未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迁移试验。
3.3  进行迁移试验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接触面积(S)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体积(V)的比(S/V)应反映实际的使用情形,且应取可预见使用情形下的最大S/V比(如最小包装),当无法估算该值时,一般采用6 dm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接触1Kg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各种液态食品的密度通常以1kg/L计。
3.4  迁移试验条件应尽可能反映实际使用条件,在可预见的使用情形下应选择最严苛的试验条件(如最高使用温度和/或最长使用时间);在尚无法确定使用时间和温度的情形下应选择有科学证据支持的最严苛的测试温度和时间。
3.5  迁移试验不应导致测试样品发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发生的物理性能(如变形、融化、溶胀等)的改变或导致食品模拟物出现沉淀、浑浊等其他改变。如在迁移试验过程中发现测试样品或食品模拟物出现上述变化,则应在不会发生此类改变的实际使用条件下或选择有科学依据支持的其他食品模拟物重新进行迁移试验。
3.6  对于与实际成型品有明显差异的食品接触材料(如树脂或粒料、涂料、油墨、粘合剂等),应当按照实际加工条件制成成型品(或片材、试样)进行迁移试验,成型品(或片材、试样)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GB 5009.156及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7  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迁移试验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   食品模拟物的选择
4.1 食品模拟物的选择的一般要求
  当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预期接触某一类食品(例如酸性食品),应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进行迁移试验,食品模拟物的选择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食品类别与食品模拟物
食品类别 食品模拟物
水性食品,乙醇含量≤10%(体积分数)
非酸性食品(PH≥5 )a
酸性食品( PH<5 )
 

 

10%(体积分数)乙醇或水
4%(体积分数)乙酸
含酒精饮料,乙醇含量>10%(体积分数)
乙醇含量≤ 20%(体积分数)b
20%(体积分数)<乙醇含量 50% (体积分数)c
  乙醇含量 >50%(体积分数)
 

 

   20%(体积分数)乙醇
    50%(体积分数)乙醇
   
  实际浓度或95%(体积分数)乙醇
油脂及表面含油脂食品 植物油d
  a 对于乙醇含量≤10%(体积分数)的食品和不含乙醇的非酸性食品应首选10%(体积分  数)乙醇,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乙醇发生酯交换反应或其他理化改变时,应选择水作为模拟物,水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也适用于富含有机成分且使食品的脂溶性增加的食品。
   c 也适用于水包油乳化食品(如部分乳及乳制品)。
   d植物油为精制玉米油、橄榄油,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 5009.156的规定。
  为便于选择食品模拟物,根据表1 规定了各种具体食品的食品模拟物(见附录A)。列入附录A中的食品,食品模拟物的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尚未列入附录A的食品,食品模拟物的选择应符合表1规定。
4.2  预期接触多种类型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试验的食品模拟物
  当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预期接触多种类型的食品(例如所有食品类别)时,测定其总迁移量时食品模拟物的选择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接触多种食品类别的食品模拟物(仅限总迁移量的测定)
食品类别 食品模拟物
所有食品类别a 4%(体积分数)乙醇、含酒精饮料模拟物、  植物油
除酸性食品之外的所有其他食品类别 含酒精饮料模拟物、植物油
非酸性食品、含酒精饮料、部分乳及乳制品b 50%(体积分数)或实际浓度或95%(体积分数)乙醇
非酸性食品、酸性食品、含酒精饮料、部分乳及乳制品b 4%(体积分数)乙酸、50%(体积分数)或实际浓度或95%(体积分数)乙醇
非酸性食品、含酒精饮料(乙醇含量≤20%) 20%(体积分数)乙醇
非酸性食品、酸性食品、含酒精饮料(乙醇含量≤20%) 4%(体积分数)乙酸、20%(体积分数)乙醇
a含酒精饮料的食品模拟物的选择应根据酒精含量按照表1的规定选择应乙醇浓度的模拟物。
  b具体类别见附录A。
5  迁移试验条件的选择
5.1  特定迁移试验条件
5.1.1  一次性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5.1.1.1  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
预期最极端接触时间 (t) 迁移试验时间(t)
t ≤0.5 h 0.5 h
0.5 h<t≤ 1 h 1 h
1 h<t≤2 h 2 h
2 h<t≤6 h 6 h
6 h<t≤24 h 24 h
1 d<t≤3 d 3 d
3 d<t≤30 d 10 d
30 d以上 可按照5.1.1.4的规定进行

表4  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温度)
预期最极端接触温度(T) 迁移试验温度(T) 
T≤5℃  5℃ 
5<T≤20℃  20℃
20<T≤40℃  40℃ 
40<T≤70℃ 70℃ 
70<T≤100℃  100℃或回流温度 
100<T≤121℃ 121℃a 
121<T≤130℃  130℃a 
130<T≤150℃ 150℃a 
150<T≤175℃  170℃a 
T>175℃  调节温度至与食品接触的实际温度a 
  a 该温度只适用于含油脂食品模拟物。加压条件下的迁移试验,可通过在加压条件下加热,达到相应温度而实现。对于水溶性食品模拟物、含酒精食品模拟物,应在100℃或回流温度下进行,测试时间为表3中对应测试时间的4倍。 
  5.1.1.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连续经历两个或多个使用条件时,应按使用条件顺次选择表3和表4中的迁移试验时间和温度或有科学依据支持的最严苛的时间和温度组合,用同一份试样进行连续的迁移试验。
  5.1.1.3   用于微波炉加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对含油脂食品模拟物应当选择130℃、15 min;对水性食品模拟物应当选择100℃、15 min。
  5.1.1.4  室温或低于室温条件下贮存30 d 以上时,可采用升温加速试验进行迁移试验,
  升温加速试验条件的选择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特定迁移升温加速试验条件
预期使用条件 升温加速试验条件a
冷冻贮存30 d以上 20℃、10 d
冷藏贮存30 d以上(包括T≤70℃,t≤2h或T≤100℃,t≤15min的试验条件) 40℃、10 d
室温贮存30d以上180d以下(包括T≤70℃,t≤2h或T≤100℃,t≤15min的试验条件) 50℃、10 d
室温或低于室温条件下贮存180d以上(包括T≤70℃,t≤2h或T≤100℃,t≤15min的试验条件) 60℃、10 d
a  较高温度下的测试结果可以代替较低温度下的测试结果。相同贮存或使用温度下,较长时间下的测试结果可以代替和涵盖短时间下的测试结果。
5.1.2  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5.1.2.1  迁移试验条件应符合5.1.1的规定。
5.1.2.2  对同一件测试样品或其同一试样应进行三次迁移试验,每次均使用一份新的食品模拟物,并以第三次迁移试验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规性判定。如确有证据证明第一次迁移试验的迁移量未超过迁移限量且第二次、第三次迁移试验的迁移量不会增加,则不再进行多次迁移试验。
5.1.2.3  对于特定迁移限量不得检出的食品接触物质,应以第一次迁移试验的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规性判定。
5.2  总迁移试验条件
5.2.1  总迁移试验条件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总迁移试验条件
预期使用条件 迁移试验条件
冷冻和冷藏
不在容器内热处理
 食用前在容器内再加热
20℃,10 d
100 ℃,2 h
室温罐装并在室温下长期贮存(包括T≤70℃
   ≤2 h或T≤100℃、≤15min条件下的热罐装及巴氏消毒)
40℃,10 d
T≤70℃、≤2 h或T≤100℃、t≤15min条件下的热罐装及巴氏消毒后,不再在室温或低于室温的条件下长期贮存。 70℃,2 h
在T≤100℃、t>15min条件下使用(如蒸煮或沸水消毒) 100℃, l h
在T≤121℃的温度下使用(高温热杀菌或蒸馏)  100℃,或回流温度,2 h;或121℃, l h
在T>40℃的温度下接触水性食品、酸性食品、含酒精饮料[乙醇含量≤20%(体积分数)]  100℃,或回流温度,4 h
在T>121℃的温度下使用(如高温烘烤) 175℃,2 h(仅限植物油)
a  较高温度下的测试结果可以代替较低温度下的测试结果。相同贮存或使用温度下,较长时间下的测试结果可以代替和涵盖短时间下的测试结果。
5.2.2  对不适合采用5.2.1规定的总迁移试验条件的材料及制品,应选择有科学依据支持的、最严苛的试验条件,具体可依据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
5.2.3  对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按照5.1.2.2执行。

6  筛查试验及化学溶剂替代试验
6.1  总迁移量筛查试验
  对于非挥发性物质的特定迁移量,可采用在特定迁移试验同等或更严苛的试验条件下测定的总迁移量进行估算,当总迁移量小于特定迁移量时,可不再进行特定迁移量的测定。
6.2  残留量筛查试验
  对于某些使用量较少的加工助剂或添加剂,以及在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不稳定的物质或尚无分析方法的物质等的特定迁移量,可通过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该物质的残留量替代特定迁移量进行估算,当测得的残留量按照相应换算方式折算出的迁移量小于特定迁移限量时,可不再进行特定迁移量的测定。
6.3  化学溶剂替代试验
6.3.1  对于油脂类食品,可采用95%(体积分数)乙醇、正已烷、正庚烷 、异辛烷等抽提能力较强的化学溶剂替代油脂类食品模拟物,测定材料及制品的溶剂抽提量。当溶剂抽提量符合总迁移限量或特定迁移限量规定时,不再进行油脂类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当抽提量不符合总迁移限量或特定迁移限量规定时,应进行油脂类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并根据在油脂类食品模拟物中的迁移量进行合规性判定。
6.3.2  化学溶剂替代试验的试验条件,应采用最严苛的、有科学依据支持的、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实际油脂类食品或相应食品模拟物迁移状况的试验条件。

7  结果校正
  测定结果应当参照附录A的要求,经下列校正因子校正:
  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模拟物接触的表面积与体积比;
  b)含油脂食品模拟物的校正因子;
  c)脂肪校正因子。
附  录  A
食品类别与食品模拟物的选择

A.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预期接触的食品类别与对应食品模拟物的选择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 A.1(参见附件)
A.2  迁移量的校正
A.2 .1  含油脂食品模拟物校正因子
A.2 .1.1  对A.1 中植物油等含油脂食品模拟物的迁移量测定结果,应除以表中相应的数字(含油脂食品模拟物校正因子)校正后进行合规性判定。
A.2 .1.2  含油脂食品模拟物校正因子不适用特定迁移限量为“不得检出”的物质。
A.2 .2  脂肪校正因子(FRF)
A.2 .2.1  对于脂肪含量在20%以上的食品,应使用FRF对亲脂性物质的特定迁移量进行校正。脂肪校正因子的计算方法见式(A.1):
  公式

  式中:
  5 ——换算系数;
  F ——食品中的脂肪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100 ——换算系数。
A.2.2.2  脂肪校正因子的使用原则:
  a)与特定迁移限量进行比较时,应先将特定迁移测试结果除以 FRF;
  b)FRF的使用不应导致特定迁移量大于总迁移限量。
A.2.2.3  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FRF进行校正:
  a)与婴幼儿食品接触的材料或制品;
  b)特定迁移限量为“不得检出”的物质;
  c)在无法计算材料及制品的接触面积与食品体积之比(S/V)时,采用S/V
  为6 dm2/kg来计算特定迁移量。
A.2..3  其他
  对亲脂性物质在含油脂食品模拟物中的特定迁移量测定结果,应采用含油脂食品模拟物校正因子和脂肪校正因子进行校正。两个校正因子的乘积不应大于5,当乘积大于5时,取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22日实施。

  附件下载:食品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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