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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冷链物流操作规程 DB12/T 562—2015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6年第4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品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货品包装与标识、储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基本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宝荣 孙彩英 郭儒家 陈慧娟 徐凤成 高峰 范旭 杨奎发 高玉斌 刘璟
本标准为2015年6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品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货品包装与标识、储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畜禽肉相关货品的储存、运输、展售等处理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28577-2012 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
NY/T 2534-2013 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
GB/T 31078-2014 低温仓储作业规范
GB/T 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DB12/T 560-2015 冷链物流 温度检测与要求规范
DB12/T 564-2015 低温食品储运温控技术
DB12/T 565-2015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规范
DB12/T 557-2015 冷链物流 冷库技术规范
DB12/T 558-2015 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577-2012、NY/T 2534-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8577-2012、NY/T 2534-201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冷链物流
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GB/T 28577-2012,定义3.4]
3.2  预冷
在下一道工序前的冷却,或在运输及入库前,对货品进行的快速冷却。
[NY/T 2534-2013,定义3.4]

4 货品包装与标识
4.1 货品包装
4.1.1 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应进行预包装。
4.1.2 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所使用包材应采用质料紧密而能隔绝水气(湿气)与油浸的材料。
4.1.3 内包装应完整,且不得使用金属材料钉封或橡皮圈等物来固定包装袋封口;内包装材料薄膜不得重复使用。
4.1.4 畜禽肉品的包装盒内应有合适的衬垫,单独包装的分割肉,可无衬垫。
4.1.5 用于货品外包装的容器,如塑料箱、纸箱等应按照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4.1.6 包装材料间应干燥通风,内、外包装分别码放,内包装材料应放于货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4.1.7 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确保肉品在正常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应产生变质或遭受外界污染。
4.1.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1.9 原料肉、易腐败肉制品均应于15℃以下的作业环境进行包装。
4.2 货品标识
4.2.1 内包装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4.2.2 每一包装上应清楚标明以下货品信息,且标签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a) 品名(以屠体名称或分切部位方式命名为原则,并标注英文名称);
b) 原料名称及原产地;
c) 净重或数量:以千克(或数量)为单位,清楚标识;
d) 保存条件:标明‘冷藏4℃以下’或‘冷冻-18℃以下’;
e) 保存期限;
f)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g) 委托加工的货品须标注受委托生产厂商与委托者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h) 工厂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i) 使用注意事项。
4.2.3 储运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 储存
5.1 储藏库
5.1.1 库房规定应符合GB/T 31078及DB12/T 557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库在入库前应定期消毒。
5.2 入库
5.2.1 长期保鲜储存的畜禽肉品,应达到储存温度,具体储存温度按照DB12/T 560执行。
5.2.2 预冷后的畜禽肉品应快速入库。
5.2.3 入库前应出示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5.3 储存码放
5.3.1 库内码放时应保证空气均匀流通。
5.3.2 码放时应按照品种、规格、加工程度分库码放。
5.3.3 货品码放托盘间应有空隙,货品不能紧靠墙壁、屋顶或与地面直接接触,并应符合GB/T 30134的规定。
5.3.4 入库后应及时对货位标签和平面货位图进行记录。
5.3.5 应预留人行通道及出入库通道。
5.3.6 逾期或腐败的货品至少每个月应汇集整理一次,并退还供货商处理。
5.3.7 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品混合码放。
5.4 储存记录
5.4.1 建立温度及湿度控制方法与基准,视需求随时检查和记录。
5.4.2 仓储应有存量记录,货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批号、保质期、出入库时间、库房位置号、出入库单位、数量等,以对应盘点需求。
5.4.3 每批货品应有出入库检验记录。
5.4.4 各项纪录保存期限应参照DB12/T 565的要求。
5.5 出库
5.5.1 出库应按照“货品先进先出”和“货品保质期先到先出”的原则,并进行记录。
5.5.2 装载作业区内任何处理作业应在符合货品保存温度或于15℃以下场所迅速进行。
5.5.3 畜禽肉品在装卸及运输配送时,货品温度应按照DB12/T 560予以保存。

6 运输
6.1 运输车辆选取
6.1.1 车辆选取应符合DB12/T 558的要求。
6.1.2 建立运输车辆及车厢的维修及检验制度,至少半年进行一次。
6.1.3 用于输送、装卸的设备及用具应保持清洁。
6.1.4 装载前应检查车辆及运输装备,确认制冷系统和除霜系统运转正常,确认车厢内无结露产生。
6.2 车辆预冷
运输前车厢应进行预冷处理,使车厢温度达到货品所需的运输温度,具体执行DB12/T 560。
6.3 装载
6.3.1 装载作业区的作业时间、能量消耗、温度及湿度均应有适当控制措施。
6.3.2 待运时,应批次分明、码放整齐、环境清洁、通风良好。
6.3.3 装载作业因故中断,车厢门应保持关闭,且制冷系统应保持运转。
6.3.4 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品混装混运。
6.3.5 装载前应查验检疫证明,片屠体是否加盖检疫合格验记印章。
6.4 厢内摆置
6.4.1 运输车厢同一空间不得码放不同温度要求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货品。
6.4.2 畜禽肉品应与运输车厢四壁有适当的空间,并保持码放稳固。
6.4.3 使用保冷箱装运畜禽肉品,箱内应放置足够的蓄冷器保持温度。
6.4.4 车厢货品应按照“先卸后上”与“重下轻上”的原则码放。
6.5 运输过程
6.5.1 运输过程中货品应防止挤压、防止水淋、防止受潮、防止曝晒、防止污染。
6.5.2 运输时应保持车厢内温度均匀,每件货品均可接触到冷空气。
6.5.3 运输配送期间,车厢门闭开频率应降至最低。
6.5.4 运输过程中禁止打开容器或货品包装。
6.5.5 运输过程中应至少每10min监测记录一次的车厢内温度,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有警示,按货主与承运方协议规定及时处理,并符合DB12/T 564-2015中7.4相关要求。
6.6 运输记录
6.6.1 建立温度控制方法与基准,并及时、准确进行记录。
6.6.2 畜禽肉品的温度在装卸货前均应加以检测及记录。
6.6.3 司机需携带手持终端设备或纸质纪录表,随时记录送货与交货状况。
6.6.4 承运方应保留装卸货的时间记录、车厢温度记录、运输配送期间制冷系统的运转时间记录。
6.6.5 长途运输期间畜禽肉品温度应进行抽测;测试时应在低温的环境进行,且车厢门应保持关闭。
6.7 卸货
6.7.1 卸货作业区的任何处理作业应迅速,应于15℃以下场所进行,并保持货品温度符合DB12/T 560要求。
6.7.2 冷冻畜禽肉品在装卸及运输配送时,货品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冷藏畜禽肉品应保持在4℃以下、冻结点以上。
6.7.3 卸货时应轻搬、轻放,不得任意摔掷。
6.7.4 卸货应配备封闭式站台,畜禽肉品及其制品不应落地,且不应滞留于常温下。
6.7.5 卸货作业因故中断,车厢门应保持关闭,且制冷系统应保持运转。
6.8 交货验收
6.8.1 交货时按照合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对数量和温度进行核对检查。
6.8.2 货品温度的检测依据DB12/T 560的温度测量方法;或者由货主与承运方或承运方与验收人员共同决定。
6.8.3 查验货品外观是否因温度影响而产生变化。
6.8.4 须保留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到达目的地后的等待装卸时间和可追溯的温度等记录。
6.8.5 交货发生有异议时,应在保证货品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处理。
6.8.6 货品验收后,应迅速移入低温储存设备或空间内。

7 展售
7.1 展售容器
7.1.1 应配备符合展售温湿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温湿度要求见DB12/T 560。
7.1.2 展售柜应保持清洁,并安装温度显示器。
7.1.3 展售柜内备有冷风循环系统,货架或隔板应有足够的间隙。
7.1.4 展售柜应具备除霜功能。
7.1.5 展售柜应清楚标注最大装载线。
7.1.6 展售柜应安装温度异常警示器。
7.1.7 展售柜不可设置于通风口、阳光直接照射和热源处。
7.2 展售条件
7.2.1 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应进行预包装,禁止无包装销售。
7.2.2 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应符合GB/T 4456、GB 9687、GB 9688要求。
7.2.3 冷冻货品与冷藏货品应依不同温度条件分开码放。
7.2.4 低温货品展售商应建立有关展售柜操作及维护程序,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程序操作。
7.2.5 销售的畜禽肉品应经过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7.2.6 温度应符合DB12/T 560的要求。
7.3 展售过程要求
7.3.1 保持环境清洁。
7.3.2 上架时按照“货品先进先出”和“货品保质期先到先出”的原则合理安排货位。
7.3.3 售价标注作业应在不影响畜禽肉品温度的环境下进行。
7.3.4 畜禽肉品不得置于低温柜的最大装载线以外的区域。
7.3.5 应正确完整记录展售柜的温度。
7.3.6 温度检测不应在除霜期间进行,除霜时段应在展售柜上标注。
7.3.7 展售柜温度计应每年至少委托具有认证认可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校准一次,并保留校准记录(证书、标签)。
7.3.8 货品质量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应及时下架。
7.3.9 货品外包装袋破裂时不得出售。
7.3.10 展售柜有货品码放时,不应切断电源。
7.3.11 展售柜发生故障或电源中断时,应停止贩卖,并采用保护措施;展售货品有解冻现象时,不得贩卖。
7.3.12 建立货品召回制度,当该批畜禽肉品发生问题时,应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
7.3.13 不合格货品或逾期的货品应每周汇集整理,退还供货商及时处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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