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798《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为系列标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大田作物产品;
--第3部分:蔬菜;
--第4部分:水果;
--第5部分:食用菌;
--第6部分:茶叶;
--第7部分:家畜;
--第8部分:肉禽;
--第9部分:生鲜乳;
--第10部分:蜂产品;
--第11部分:鲜禽蛋;
--第12部分:畜禽屠宰;
--第13部分:养殖水产品。
本部分为NY/T 2798的第8部分。本部分应与第1部分结合使用。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畜牧总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彬、于福清、朱彧、王荃、林剑波、王树君、武玉波、汤晓艳、赵小丽、龚娅萍、熊文愷、王卫、郭兰秀。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肉禽饲养的场址环境选择、投入品使用、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和记录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肉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医发(2013)3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3 控制技术及要求
3.1 产地环境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1.1 | 场址 | 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合物重金属 | a)场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肉禽养殖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应选择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良好、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c)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与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 d)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 e)距离化工厂、矿厂1000m以上 f)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 |
3.1.2 | 布局 | 致病微生物 | a)肉禽场整体布局合理 b)肉禽场内应分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相对隔离,且有明确标识。生活管理区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粪污处理区位于生产区的下风向 c)肉禽场区内设污道与净道,互不交叉 |
3.1.3 | 设施设备 | 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 | a)肉禽养殖场区周围应建有隔离设施 b)场区入口处应设置与大门同宽、长度能满足进出车辆消毒要求的消毒池,养殖区域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备等措施,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良好 c)畜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和消毒,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d)畜舍应具备良好的供水、排水、通风换气、照明、防鼠、防虫、防鸟设施及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e)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肉禽、废弃物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f)应配有兽药、疫苗冷冻(冷藏)贮存专用设施设备 |
3.2 肉禽引进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2.1 | 来源 | 致病微生物 | a)肉禽应来源于具有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 b)不应从禽病疫区引进肉禽 |
3.2.2 | 进场 | 致病微生物 | a)肉禽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达到GB 16549的要求,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同一栋舍饲养的肉禽应来源于同一种禽场相同批次的肉禽 |
3.3 饮用水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3.1 | 水质 | 致病微生物、重金属 | a)应定期检测肉禽饮用水质量状况,肉禽饮用水质量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 b)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质量要求 c)不应在肉禽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和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
3.3.2 | 消毒 | 致病微生物 | a)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b)应选用国家许可使用的动物饮用水消毒净化剂 |
3.4 饲料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4.1 | 来源 | 违禁添加物、重金属、霉菌毒素 | a)应从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b)购买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范围内 c)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d)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检验证 |
3.4.2 | 贮存 | 交叉污染、霉菌毒素 | a)应有专门贮存饲料的场所和运输饲料的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b)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 c)库房应保持干燥 d)加有兽药的饲料添加剂应分开贮藏,防止交叉污染 |
3.4.3 | 使用 | 兽药残留 | a)饲喂的饲料产品及其组成应在国家饲料主管部门颁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 b)饲喂的饲料产品应在保质期内,其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c)应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d)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
3.5 兽药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5.1 | 来源 | 禁用兽药 | a)不应购买国家兽药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兽药 b)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c)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d)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兽药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e)交货时,应查验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
3.5.2 | 贮存 | 兽药品质、兽药污染 | a)药房、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b)不同类别兽药应分类贮存 c)应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贮存、运输兽药 |
3.5.3 | 使用 | 兽药残留、禁用物质 | a)兽药使用应遵循NY 5030的有关规定 b)应在兽医指导下用药,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兽医处方用药 c)有休药期规定的,应执行休药期规定 d)不用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e)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禽或添加到肉禽饮用水中,不应将人用药用于肉禽,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禽促生长剂 f)不应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不应使用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g) 应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 |
3.6 饲养管理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6.1 | 饲养人员 | 致病微生物 | a)员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 b)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c)参与免疫接种、卫生消毒的员工,应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d)禽舍的饲养员应具备一定的自身防护常识 |
3.6.2 | 饲养条件 | 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气体 | a)宜采用地面平养、网上平养和笼养,以及适合肉禽生产的其他饲养方式 b)应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工艺 c)地面平养应选择合适垫料,干燥松散、厚度足够 d)禽舍内地面、垫料应保持干燥、清洁 e)饲养密度应符合品种要求,应能保证肉禽的基本活动空间 f)禽舍温湿度、通风、光照等环境参数应符合品种和生长阶段要求 g)室外养殖方式的,肉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存栏量、饲料成分、屠宰的最小日龄应符合产品消费地肉禽的相关规定 |
3.6.3 | 鼠虫鸟害控制 | 致病微生物 | a)应保持禽舍内外环境卫生,消除杂草和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消灭蚊蝇 b)应定时、定点投放灭鼠药,控制啮齿类动物。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做好无害化处理 c)禽舍应安装防鸟网,防止鸟类侵入 |
3.7 疫病防治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7.1 | 防疫 | 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 a)养殖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 b)不同禽舍的饲养员应不串岗,不交叉使用工具 c)同一养禽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禽类 d)不应将非本场的禽类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e)场内兽医不应开展对外诊疗业务 f)当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养殖场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
3.7.2 | 免疫 | 致病微生物 | a)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符合养殖肉禽要求的免疫计划,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b)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c)加强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持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 d)应按要求使用疫苗 |
3.7.3 | 卫生消毒 | 致病微生物 | a)进出肉禽养殖场及场内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 b)应保持场区、禽舍、用具、水箱和饲料仓库的清洁卫生,有消毒制度 c)场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设备,进场员工按要求进行消毒 d)消毒药应轮换使用,不应长期使用单一品种的消毒药。消毒方法和程序参照GB/T 16569的要求执行 |
3.7.4 | 疫病监测 | 致病微生物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监督抽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
3.7.5 | 疫病控制和扑灭 | 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 | a)肉禽发病时,应由执业兽医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至省级实验室或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b)应在执业兽医指导下进行治疗,并按照第3.5条款的规定使用兽药 c)治疗用药期间和休药期内的肉禽不应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进行上市、屠宰 d)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应配合当地兽医机构实施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等扑灭措施,并对全场进行清洁消毒。消毒按GB/T 16569的规定执行 |
3.8 无害化处理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8.1 | 病死肉禽及其相关产品的处理 | 致病微生物 | a)应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处理病死肉禽 b)应有受控的专用场所或者容器贮存病死肉禽,该场所或者容器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c)没有处理能力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与登记注册的专业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处理协议 d)对废弃鼠和毒死鼠、鸟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8.2 | 粪污及废弃物处理 | 致病微生物 | a)应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b)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且运行维护良好 c)应及时清除圈舍的粪便、污物等 d)粪便无害化处理可按照NY/T 1168的要求进行 e)应及时收集过期、失效兽药以及使用过的药瓶、针头等一次性兽医用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处理 |
3.9 运输
序号 | 关键点 | 主要风险因子 | 控制措施 |
3.9.1 | 运输 | 致病微生物、应激 | a)运输工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b)运输时,肉禽应有舒适空间,保持良好的通风、饮水,防止阳光暴晒和雨雪冲淋,尽量减少应激 |
3.10 档案记录
序号 | 关键点 | 控制措施 |
3.10.1 | 家禽引进记录 | 记录引进禽只的相关情况,包括产地、养殖场名称、品种、数量、引进日期等 |
3.10.2 | 饲料记录 | a)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 b)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等资料 |
3.10.3 | 兽药记录 | a)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及药物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 b)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禽舍号、日(月)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
3.10.4 | 生产记录 | 应包括禽舍号、日龄、变动时间、调入(数)、调出(数)、死淘(数)、存栏(数)等内容 |
3.10.5 | 消毒记录 | 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
3.10.6 | 免疫记录 | 应包括日期、禽舍号、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禽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办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
3.10.7 | 无害化处理记录 | 应包括日期、禽舍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
3.10.8 | 产品销售记录 | 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执行否、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5年5月21日发布,2015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