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9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常州市溧阳标准化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清、张明海、韦乔俊、陈永广、刘登勇、徐为民、陈宏生、蒋云升、朱云、张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干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和辅料、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193 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98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干禽肉制品
以鲜(冻)禽类的胴体或其分割体为原料,经腌制、风干、蒸煮或不蒸煮、真空包装或简易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禽肉制品。
3.2 风干
一定的条件下采用自然晾晒或封闭室内机械通风,使产品的水分和脂肪适量降低,并产生特有风味的过程。
4 原料、辅料
4.1 原料
4.1.1 禽肉应选用来自非疫区,检疫合格的产品,并符合GB 16869的规定。
4.1.2 胴体及其分割体完整、无冷冻灼伤。
注:冷冻灼伤系指发生在产品表面局部或大范围内不可逆转的脱水现象。
4.2 辅料
4.2.1 生姜
应符合NY/T 1193的规定。
4.2.2 葱
应选用叶色浓绿、葱白纯白、味香、无霉烂变质的产品。
4.2.3 香辛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4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4.2.5 食醋
应符合GB 2719的要求。
4.2.6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2.7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 8967的要求。
4.2.8 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要求。
4.2.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指标 |
色泽 | 表面呈淡黄色至黄褐色,切面有光泽呈淡玫瑰红色至亮红色。 |
滋味气味 | 甘香韧爽,油而不腻,具有其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组织形态 | 肉质软硬适度,有一定弹性和韧性,切面完整;腿和翅端允许露骨,允许有少量破皮。 |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氯化钠/(g/100g) | 2~6 |
水分/(g/100g) | 62 |
5.3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4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管理
6.1 室内风干条件
温度低于18℃,相对湿度低于70%,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2 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2694的要求。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在实验室的自然光下,用目测、鼻嗅和手触摸的方法进行。
7.2 理化检验
7.2.1 氯化钠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1000的样品,但不应少于6袋。
8.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钠、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8.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本批为合格品。
8.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2项(含2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8.5.1.3 出厂检验项目超过2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1.4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判本批为不合格品。
8.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8.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8.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8.5.2.3 型式检验项目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2.4 型式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判本批为不合格品。
9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销售
9.1 标签和标志
9.1.1 产品应预包装,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9.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9.2.2 外包装纸箱、盒和袋应完整、清洁、无污染。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宜采用冷藏车运输,不应与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婚运。
9.4 贮存
9.4.1 贮存仓库应有防潮防鼠措施,保持清洁、通风良好,雨季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9.4.2 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地面直接接触,成品箱与地面的距离和成品箱与墙壁的距离都应不小于10cm。
9.4.3 成品宜采用冷藏贮存,不应与有腐蚀性或易发潮的货物以及与有毒化学品和有害物混存。
9.4.4 销售
应在通风清洁的环境销售,防潮、防霉。
10 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