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划》要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与医院、学校、居民居住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1000米之内不得有化工厂、垃圾场、污水厂、污水沟等污染源;与大型养殖场(园区)应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离。同时还必须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上下水设施、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标准、完备的肉品冷冻储存设施和冷链运输车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卫生检验实验室、动物防疫、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等11项条件。
另外,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具有市场研究报告、厂址选择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评价、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卫生、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在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屠宰厂(场)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颁发《牛羊屠宰许可证》。
自治区商务厅要求全区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现有牛羊屠宰厂(场)应按照本《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数量重新进行审核清理。凡符合条件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继续保留资格并颁发新的《牛羊屠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12个月的整改时间,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