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把养殖监管关。
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从源头控制兽药残留风险,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打击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特别是草食动物的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要严格日常监管,严控薄弱环节、问题场所,通过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养殖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
二是严把移动监管关。
要完善原产地、目的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逐步建立以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前提的活畜禽跨省调运产地准出制度。要统筹规划设置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擅自调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位置。严格实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防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
三是严把屠宰监管关。
要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畜禽屠宰企业许可。要加强对屠宰废弃物处置的监管,防止非食用组织进入食物链或被不法分子用于炼制“地沟油”。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以上各个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努力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