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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的体会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5年第10期
 
内容摘要:生猪屠宰定点屠宰检疫是为了避免私自屠宰,让健康猪肉进入市场,给社会群众提供放心肉、健康肉,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让养殖业能够进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生猪屠宰定点屠宰检疫是为了避免私自屠宰,让健康猪肉进入市场,给社会群众提供放心肉、健康肉,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让养殖业能够进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根据目前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来看,有较多的问题存在,笔者就自身的工作体会进行了阐述,希望能为改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帮助。
  1 屠宰检疫含义
  屠宰检疫是对动物屠宰后并进行检疫的工作,屠宰检疫的动物必须是接受过检疫的、健康的活物,屠宰后,对动物的肉、内脏、蹄等部分进行检疫工作。屠宰检疫实行驻厂同步检疫,即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由驻厂官方兽医在屠宰现场实行与屠宰工艺流程同步的检疫。为保证屠宰检疫质量,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设立足够的检疫岗位,落实检疫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确保肉类等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做好对进厂生猪等动物检疫状况、厂区动物防疫条件和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2 常见问题
  检疫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屠宰批发商有很多之前都是个体经营户,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可能较低,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部分屠宰批发商因为想要节约成本,只考虑个人利益,从农村中收购生猪,避开检疫部门,不能够提供检疫证明;某些批发商为了谋取暴利而不惜购买病猪、死猪,无视法律法规,拒绝接受检疫。消费者自身对于定点屠宰检疫没有重视,缺乏较强的肉产品合格检疫意识。
  官方兽医技术水平不高。一些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对待工作不认真,没有责任心,不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来开展工作,检疫过程的设备不全。宰前不进行检查,对可疑的病害肉没有处理就让其出厂,这是官方兽医的工作失责,导致不合格肉产品以合格肉产品的身份流入市场。
  屠宰场的设施和位置达不到动物防疫的标准。现在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因为很多是从肉联厂和食品站演变而来,其设施比较久,卫生环境不乐观,相关的消毒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缺乏,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对于屠宰场的要求,导致防疫和检疫工作受到影响。
  检疫执法主体不合法。《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目前在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大多数仍是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有的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检疫设备落后。不少的屠宰场检疫设施缺乏,官方兽医检疫以视觉、嗅觉、触觉等主观感受作为检疫评价标准,人为因素较大,科技含量低,无法确保检疫质量。
  宰后同步检疫没有认真贯彻。宰后同步检疫是为了让动物食品更加安全,可是因为经费问题,这项要求往往等同于虚设,不能够严格的执行,导致安全性问题得不到保障。
  各部门不能够配合相互的工作。现在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畜牧部门的管辖范围,而肉品检验是屠宰企业负责,屠宰监督受到商务部门的管理,导致各流程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相互配合和沟通不善,引起制度不完善以及工作不全面,容易发生错误。
  3 加强基层检疫工作的综合措施
  屠宰检疫工作事关人民的健康以及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供给,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应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生猪屠宰检疫意识。为了能够让屠宰检疫工作更加的规范,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来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宣传,加强社会大众对于《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的了解和熟悉,让全社会都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和重视,纠正大家的思想偏差,提升领导对于屠宰场检疫的重视,促进屠宰检疫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减少因为各项因素而导致的问题肉产品流入市场,提升肉食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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