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单位:武汉市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富裕、胡佳庆、郭成祥、王刚、张娟、李惠玲、张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卤制品厂房、气调包装设备、包装前物料、产品的要求以及对于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贮运、销售的推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调包装熟卤制品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熟卤制品
以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为主料,以食盐、香辛料等为辅料,经煮制、卤制(或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
2.2 气调包装
气调包装是采用阻隔性包装材料、通过充入填充气体调整包装容器内的气体比例,以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延长保质期的一种包装方式。
2.3 冷链(也称“冷藏”)工艺
指熟卤制品熟制后,在2小时内将熟卤制品中心温度降至≤10℃,并在熟卤制品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运和销售的过程。
3 要求
3.1 厂房要求
3.1.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的相关规定执行。
3.1.2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符合GB 50687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设计按照GB 50687的相关要求执行。
3.1.3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设置总够的制冷设备,保障产品冷却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2℃,气调包装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5℃。
3.2 设备要求
3.2.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3.2.2 加工设备要求
3.2.2.1 包装环节应具备相应的气调包装设备,填充气体应置换包装容器内的空气。
3.2.2.2 气调包装设备应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3.2.2.3 气调包装设备应能控制封口压力、温度和时间,以确保封口的效果。
3.3 包装前物料要求
3.3.1 包装材料
3.3.1.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卫生要求符合GB 9683的规定。
3.3.1.2 气调包装应选用阻隔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其中氧气透过量、水蒸气透过量符合表1规定。
表1 包装材料氧气透过量和水蒸气透过量要求
项目 | 指标 | 检测方法 |
氧气透过量cm3/(m2·24h·0.1MPa) | ≤1800 | GB/T 1038 |
水蒸气透过量g/(m2·24h) | ≤5.8 | GB/T 1037 |
3.3.2 填充气体
填充气体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 产品要求
3.4.1 在保质期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2 气调包装容器内氧含量≤1%,检测方法按照GB/T 6285执行。
3.5 储运、销售要求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的贮运、销售宜符合冷链工艺要求。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发布,2015年12月15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