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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同步卫生检验悬挂输送机 SB/T 10916—2012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5年第2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羊屠宰过程中卫生检验输送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华健、张启亮、龚海岩、李欢、方芳、辛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屠宰过程中卫生检验输送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羊红、白内脏的卫生检验悬挂输送设备,并与羊酮输送检验设备实现同步运行(以下简称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706  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13306  标牌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769  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SB/T 22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SB/T 228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表面涂漆
  QB/T 1588.1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S/T 1588.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3  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3  型式及基本参数
  3.1  设备型式
  盘、钩式结构
  3.2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基本参数
项目 单位 数值 项目 单位 数值
工位间距 mm 1 200 盘/钩工作高度 mm 1 400/1 700
产量 只/h 300 输送速度 m/min 6
  4  要求
  4.1  原材料应符合GB/T 3280、GB/T 700、GB/T 706的规定。
  4.2  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3  对影响设备精度和性能的零部件的可靠性指标应确切、合理;对易磨损件应采取耐磨措施。
  4.4  所有外购件、外协件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4.4.1  焊接件应符合QB/T 1588.1的规定。
  4.4.2  切削加工件应符合QB/T 1588.2的规定。
  4.4.3  装配应符合QB/T 1588.3的规定。
  4.5  外观
  4.5.1  产品接触面应无凹陷、疵点、裂纹、裂缝等缺陷。
  4.5.2  镀层和涂层表面应符合GB/T 13912、SB/T 228的规定。
  4.5.3  同一表面,既有产品接触面又有非产品接触面,按产品接触面要求。
  4.6  安全卫生
  4.6.1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的规范。
  4.6.2  设备应具有自动翻盘和自动脱钩装置。
  4.6.3  设备配有清洗消毒装置,分别用冷、热水交替对托盘、挂钩清洗和消毒。
  4.6.4  设备的电气应绝缘良好,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3Ω,并有明显接地标识,电控柜防护等级为IP55。
  4.7  运行
  4.7.1  设备运转应平稳,启动灵活,动作可靠。
  4.7.2  运动件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
  4.7.3  设备单机空运转时,其噪声不大于50(dB)A。
  4.7.4  采用速度可控电动机,通过调节速度实现胴体输送机与同步卫生检验悬挂输送机的同步运行。
  4.7.5  设备应具有链条自动张紧装置。
  4.8  焊接
  设备永久连接处应连续焊接,焊缝紧密、牢固。焊口应平滑、无夹渣、裂纹、虚焊等缺陷。焊接后修磨和抛光处理,焊接件应符合GB/T 15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零部件检验
  5.1.1  按产品技术文件及设计图样,采用通用测量器具检测。
  5.1.2  焊接部位用目测和专用锤敲打应符合4.8的要求。
  5.2  整机现场检验
  5.2.1  设备外观采用目测和手触摸检验,应符合4.5的要求。
  5.2.2  噪声声压级的测量参照GB/T 16769规定的方法和仪器进行,应符合4.7.3的要求。
  5.2.3  设备主运动机构由低速到高速依次运转,达到额定转速时,其最高速运行时间一般应不小于1h,应符合4.7的要求。
  5.2.4  标准规定之外的检验项目或检验方法,可按产品有关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书或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一般包括4.5、4.7和5.2.2的内容。
  6.2  型式检验
  6.2.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设备试制、定型鉴定时;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需要对设备质量全面考核评审时;
  d)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设备积累到一定(产量)时,应周期进行检验;
  e)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
  6.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次不少于一台。
  6.2.4  型式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则加倍抽取该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本批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在设备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形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制造商名称、地址、电话;
  c)产品商标;
  d)产品出厂编号、生产日期;
  e)产品标准号。
  7.2  包装、运输
  设备出厂可简单包装,防雨水,产品运输装卸应小心轻放,并应适合陆路和水路运输及装载要求。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3  贮存
  设备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周围空气中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严禁与酸碱物质和粉尘物混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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